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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政府履行职责拆除尖坪村水塘违建建筑的报告

时间:2018-11-28

涉及单位:村民李志全村干部李术华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李**,是新化县吉庆镇尖坪村二组生活几十余年的村民,以种植农作物为生。在2018年初我们村里面发生了令人愤慨的一件事,事情源于本村的一位村民李志*要盖楼建新房,这本来应该是村里一件道喜祝贺的喜事,但是出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李志*所选的建房地址。

这个建房地址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农用地,为李志*本人所有;另一部分为尖坪村二组村民集体所有的水塘。(该水塘为本村多户村民水田灌溉水源地),在部分村民并未同意的情况下,李志*一意孤行,强行在水塘部分建房,同时李志*也并未从正规渠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李志*未建房屋之前,村民反对李志*在该水塘上建房,当时双方争吵激烈,后由村干部李术*来主张写协议,该协议未得到二组全体村民的同意签字。李术*就同意李志*开始动工,村民多次阻饶未能阻止,当时我们村民向镇政府及国土局反映李志*在水塘上违规建房一事,政府当时派人下来视察时,确有发现该房屋建在水塘之上,之后李术*拿出村民未同意签署的协议大做文章。政府知道实情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经过数月时间之久,整个违建建筑除了停工,并未进行拆除,也未见到有政府人员或政府派遣人员前来拆除施工的迹象。但是李术*此时再次利用职位之便,并煽动部分二组村民伪造假证件,欺骗上级,想帮助李志*取得建房证。

一, 该水塘名为卧井塘, 历来是用灌溉水塘边其下五到六亩农田, 以及水塘周围村民建房、救灾 、旱季大型用水,常年使用,不曾废弃, 是该村民唯一取水塘 。 自李志*打桩建房之后, 该水塘已被破坏殆尽, 水塘已被打穿无法储水 ,只有水塘地下溢上来黑色发臭的污垢水 ,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水塘现已杂草丛生,已不再是以前的清澈绿幽的水塘 。 现全国政府大力发展新农村保护老旧水塘建设, 镇里已开会号召大家做好水塘修砌和保护工作,卧井塘已列为救灾水塘, 国家准备对该水塘大型维修,但因李志全违建房屋未拆除, 水塘现在也不能进行维修。

二, 水塘南边有一条排洪水渠道,渠道贯穿整个二组村民房屋排水系统, 所有污水以及洪水都由渠道排畅, 对村民生活起到非常重要意义 。由于部分路段漏水跟坍塌 ,所以政府高度重视。在2016进行大量人力物力维修,在年底左右竣工完成 。在2018年年初李志*就在此水塘上违规建房,房屋正压在水渠上 排水渠空间不到0.3米左右,房屋的西南角桩打在水渠中,两边只剩下很小缝隙。 现水渠处于无法运作状况 。 一到雨季如大发洪灾时 都需要人工疏通才能排水 ,如果该水渠不能排水, 洪水污垢跟淤泥直冲水塘, 洪水水位高于水渠便会倒塌 ,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卧井塘以东有一条人行路是村民直通农田务农时必经之路, 现已被李志*房屋占用,无法通行,只能绕道而行, 给村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三, 村民李全*一家,现有一老宅,占地面积可观,地理位置优越。他没有在老宅的基础上修建新宅 ,李志*所建新房的占地面积跟集体水塘属农田用地被他擅自改为建房用地。以上都是真实,无虚假,希领导明察.

我们村民也并非无理取闹,死缠烂打之徒,这现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之下,谁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条规。我们一切诉求都是基于法律条文进行的

四 ,针对李志*占用水塘建房我们所参考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国家政策如下:

第一,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文条例,李志*占用水塘的违建房是完全违规,可以立即执行拆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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