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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法官与零陵区法院法官涉嫌渎职

时间:2018-11-28

涉及单位:永州市法院、零陵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一起儿童放学同时摔倒的纠纷案中,原告恶意提起诉讼,永州市二法官为让原告的恶意诉讼得到赔偿,偏袒原告, 故意有证不认,做出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让人再次见识到永州法官滥用自由裁权的无耻与当事人的无奈!

一、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是原告二颗门牙非本次纠纷中摔掉缺失,一二审法官认定事实错误。

原告与被告皆系某培训机构学生,2016年5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与被告放学时,在路上相互追逐。当跑到培训机构门口三米左右的斜坡上时,两人摔倒在地。老师发现后带至附近诊所就诊,并同时通知了各自家长双方到第四人民医院挂号就诊。

由于原告眭某家长赶到医院身上没有带钱,被告彭X涛的法定代理人就给其垫付了几十元,收费挂号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17时04分8秒,挂号单号为TX15108.主冶医师为谭玉*,原告眭某的父亲眭贵荣就将其女儿带至口腔科就诊;被告彭X涛的母亲带其到急珍室就珍,确定被告彭某涛因头部外伤,颅内面肿无大害;原告眭某经检查也没有事后,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就各自带上自已的孩子回家了。

2016年9月23日, 时隔4个多月后原告眭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这次两人摔到的意外事件为籍口, 隐瞒原告上午在家摔掉门牙并进医院就医的事实,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天向上培训机构与彭x涛, 并将老师曹某列为第三人, 要求赔偿医药费, 护理费, 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叁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眭某的父亲眭贵荣向法院提供了2016年5月14曰上午9时13分27秒在永州第四人民医院口腔科周医师冶疗二缺牙的发票一张,上午11时17分39秒到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口腔科治疗二颗损伤门牙的门诊收费票据一张, 原告向医师陈述中午和另一小孩摔到及牙摔损的整过事实过程的医院病历本等证据。

原告眭*的父亲眭贵荣提供的上述证据都足以证明一个事实:原告眭某的二颗门牙在2016年5月14日下午原被告追逐摔倒前就摔掉。

但本案一审主审法官李跃林无视上述证据和事实,在原告的门牙摔掉明显与本案无关,与被告无关的情况下,以“眭*荣向纪委和省巡视组到处控告,法院做难”的荒唐理由,滥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各打50大板,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8000多元。

彭某涛不服,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中院提交了从医院老系统中调出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上午9时13分27秒的原始发票以及该院当日为原告诊治的口腔科周红、谭玉琼二医师出具的证明。可二审法院法官杨世清不但不对一审李跃林有证不认的错误予以纠正,还对上诉人彭某涛在二审中提交、并在庭审中质证过的合法证据直接无视,并继续违背事实做出错误裁定。

二、本案大量证据证实:原告摔掉门牙发生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下午五时以前,原告提交的证据或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或是与事实不符的伪证。

第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被告追逐时摔掉门牙这一事实。

原告的起诉书称: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下午五时放学时,与被告追逐时摔掉门牙;但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在2016年5月14日上午就到医院治疗门牙摔伤,即原告摔伤并致门牙脱落发生在原告与被告追逐前,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互矛盾,无法证实其主张。

第二,原告在2016年5月14日上午在永州市四医院诊治门牙摔掉的事实不容否认。

二审法官抓住医院电脑系统新老不兼容,以“医院电脑系统显示时间错误”为由,否定原告2016年5月14日上午9时13分27秒在第四人民医院治就诊,但在案证据: 2016年5月14日,眭路三次到医院口腔科挂过号就珍,分别为上午9时13分27秒市四院、11时17分39秒市南院、17时04分08秒四院,由于眭贵荣拒不向法院提供眭路上午的病历本,但下午的病历本中都有眭贵荣向医师的陈述记录“现病史:今日中午和一小朋友同时摔倒在地下,发现门牙缺损,即来就诊。”和医师与x线结论:“牙根正常,未见明显牙折线的诊断结果”.从2016年5月14日11时17分39秒到永州市南院口腔科治牙的原始证据与病历本上陈述的中午刚好相吻合,而且从永州市笫四人民医提供老、新系统发票与医师证明和处方记录上午为周红医师,而出现下午17时13分是医院电脑系统不兼容所致,但在老系统下显示为上午9时13分27秒,这也刚好印证了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说明,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眭路二门牙是上午摔掉的。

第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6年5月14日下午的挂号单和发票不具有真实性,是伪证。

原告眭路的父亲眭贵荣向法庭提交的17时04分08秒的挂号单与17时13分27秒的发票,系采用不正当手段,勾结四医院医保科有关人员、人为地用文档篡改医师名字而炮制的伪证。经与四人民医院从新老系统中打出的真发票对比,从主冶医师上看明显看出系伪造,因上午是周红医师当班,下午是谭玉琼医师当班,这一事实是无法伪造的,而且二位医师都出具了证明与处方,足以证实。

第四,张莲妹诊所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

张莲妹提供的证明,是原告在时隔一年后让张连妹出具的,在诊所不提供存档的原始处方情况下, 仅凭她以回忆与想象的形式在处方笺上写证明, 这一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缺乏真实性,不能采信。。

第五,法医鉴定来源不合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原告眭路的父亲眭贵荣向法庭提交的法医鉴定,虽然记载了原告门牙脱落的事实,并作出了治疗的费用的评估,但是,此鉴定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且无法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肯证实二颗门牙的缺损是下午5点摔倒形成的, 也沒鉴定是陈旧伤和上午或下午,只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本与片子及眭路张嘴现拍的照片做出的鉴定,因此,即使有一定客观性,但由于没法与本案其他任何有效证据相印证,从而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第六,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下午5点共同摔到, 但这次摔倒没有伤及门牙,这是不争的事实。

培训学校老师曹跃在法庭证实:“只有彭某涛有摔伤, 而眭X只说牙痛又沒出血而沒有伤”,培训责任人袁爱兰在法庭证实:“因原告在进补习班之前就已撞缺门牙,早巳形成这种缺陷,这是补习班学校同学及老师都知道的事”, 没其他人证与物征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眭路的两颗门牙缺失是在本次摔到造成的。

综上所述: 二法官 为让原告的诉讼得到赔偿,偏袒原告, 故意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极大损害了少年儿童人彭祯涛的合法权益,二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规定,为了以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二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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