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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执法乱作为

时间:2018-11-21

涉及单位:益阳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执法犯法 践踏国法

——关于公安交警两纸公文的执法腐败

2015年8月20日下午,本人驾车在湖南益阳的沅益公路上,与欲横路又折回的摩托车相撞,惊慌失控,潜意识正确选择冲向旁边又与路摊相撞,两次相撞由道路上的一般交通事故(依据《公路法》119条第一款、第五款)引发了道路外的伤亡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四款),实刑一年【(2015)资刑初字第264号】【﹙2016﹚湘09刑终91号】,其根源是交警两纸公文。我交通肇事罪案被益阳政法委定为不可接受的司法程序已走完被,剩下的是交警接受的监督程序。

第一纸公文:提捕书(附件一),理由“可能逃跑”。

1、客观的事实:

⑴、自首投案:事故现场三次拨打110和120没逃跑;

⑵、 有保证金:出事至第四天28万现金连保险90万在交警队。

⑶、公职人员:政府单位 、固定住所。

⑷、非严打者:非醉驾、非无证、非逃逸、非超速。

⑸、路外事故:依法不能复核,相应不能划责而定罪

⑹、不是犯罪:与摩托相撞后,司机惊慌,丧失意识,不符合《刑法》第15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而符合第16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路边不是营业场所早被预见形成潜意识)的不是犯罪。

以上事实,不可能逃跑,但安上“可能逃跑”被逮捕了,何锡谋在信访接待会上是这样解释,“上面有要求,被害人家属吵”

2、损害的权益:

⑴、调解:“上面有要求”七天就逮捕,未享交警调解权益。

⑵、取保:有保证金、有单位、无危害,未享取保权益。

⑶、复核:因逮捕交警发出不复核通知书,未享复核权益。

第二纸公文:答复函(附件二)、否定路摊违法而“无过错”。

1、乱作为的事实:

⑴、偷梁换柱:据交警对田芳笔录和《公路法》第34条,确认事故在“公路用地内”,却偷换成“公路外”,回避《公路法》第46条公路用地内不得摆摊设点的规定,掩盖路摊违法性。

⑵、曲解法律:把《公路法》第64条中用“或者”明确的前后两者并列要件交警胆子够大曲解为必备要件,并把后者作为本质要件,否定路摊违法性。反推路摊违法有责任,否则不会这样挖空心思,在益阳市检察长接待日上罗树中和徐要武副检察长对曲解进行了批示,可益阳市政法委张静华铁定没错。

⑶、超越授权:交警替公路部门乱作答,路摊未违反《公路法》。没有法定授权,却决定了办案走向,因为法院以侦查为中心。

⑷、掩盖因果:因果关系是划责标准。交警把道路上事故的“因”与道路外事故的“果”直接连接形成“因果关系”,掩盖道路外事故有路摊有伤亡、无路摊无伤亡、有顾客伤亡更大其路摊与伤亡的因果关系,认定路摊“无过错”。

⑸、违背事实:路摊未在道路上,不可能违反道路上法规,当然路摊无责任。事实是路摊违反《公路法》(非同路人正常行走享有通行权但也不能违反规定如闯红灯),行车违反《交通法》,各违其法,各负其责。且路摊违法在先,明知故犯。

2、乱作为的影响:

不说安一个“可能逃跑”被逮捕,2015年有90万还关人,助长漫天要价,一开口240万,非150万不放人,也不说政府未依法消除路摊安全隐患有责任,路摊在公路用地内摆摊违法有责任,定司机全责,不能降低要价门槛,公职人员要保工作此时已经最弱势。只说交警两纸公文乱作为造成的社会问题:乱摆摊无过错,不法分子效尤;禁摊失职无问责,政府人员悠哉。如此践踏法律令人担忧:法制社会,何以法治?公序良俗,何以维持?公共意识,何以提升?公路旁边,何时无摊?

此致

举报人:许江洪 18608470525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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