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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法院不依法办案,偏袒对方当事人

时间:2018-11-08

涉及单位:桑植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我叫向**,男,1952年2月4日出生。住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天合村向家台组人。电话.

今天特向华声在线直通车和各纪委监查机关反映桑植县法院不依法办案,偏袒对方当事人,极不公正的事实。请求上级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欢迎群众举报,並立案查处。基本事实及理由。一,我与本案向子*2015年11月11日经村委会同意,双方自愿,签订了田地转让协议,但桑植法院2017湘0822民初138号民事判決该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整个家庭就是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子*是该承包经营户的代表,户主,他不仅有杈和集体签订田地承包合同,也有权签订田地流转合同,也可作为代表进行诉讼。2.我与向子*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田地流转协议,向子*女儿向欣是知道的,也是向子*全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未签订之前,向子*开口价为一万,后來向子*反复征求家属和子女的意见后,上升到一万伍仟元。签订田地流转协议时,向子*代表全家给我打了15000元收条。並在协议书上包括违约金伍仟元在內,规定谁违约谁负责伍仟元罚金付给对方。3.2015年11月11日,签订田地流转协议时,特邀了本村村长,钟以*,文书,彭发*参加,本组证人向左*在场,村委会同意之后,並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在场的当事人都予以签名。可见该协议是相当合法的。並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完全可看出,向子*全家是同意转让的,该田地流转协议已签订两年之久,一致没有提出反悔。5.本案的流转合同並没有约定和涉及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内容,至于签订流转合同后,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其行为只岌行政处罚,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6.桑植县法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湘08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合同无效,恢复土地原状,可见是相当错误的。

二,我于2017年5月24日,诉向子*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桑植县法院作出2017湘082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有意偏袒对方向子*,判决严重不公,我被迫蒙受巨大损失,和精神压力,无法理解,凭什么?一点小纠纷,非要用武力和权力对服老百姓,难到就不能用和谐,调解的方式解决吗?1.法院只判决土地流转款一万伍仟元。2.法院判决所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向子*在本案中是有重要责任的,应承担我修建房屋的全部损失。因为,所有的纠纷都是他造成的,用国家的土地骗取钱财后,出尔反尔。3.违反协议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我与向子*签订田地转让协议,均得到向子*全家人的认可,且委会同意,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也只0.2亩,不能一票否决,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但法院方面主观意断,不实事求是,一分为二,视情节轻重,得到向子*好处,就有意偏袒向子*,作出不公正判决,实在令人无法接受,故,特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並要求引起高度重视,敬请依法依纪查办。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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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桑植县人民法院 2018-11-21 15:55:58

      关于《桑植县法院不依法办案,偏袒对方当时人》投诉的回复

      我院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该案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就投诉事项予以答复:

      1、投诉人(被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让方转让土地是经过了其他土地经营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人向子祥2007年的桑植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中,第三人向子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4人,即向子祥、钟金菊、向桂英(即本案的原告向欣)、向海英。虽然2016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户摸底调查表中,第三人向子祥的土地承包家庭成员信息为4人,即向子祥、钟金菊、向海英、向逸娜,但该入户摸底调查表只是走马坪白族乡天合村村民委员会的入户调查情况,该表格由第三人向子祥签名,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入户调查的填表第三人向子祥得到了原告向欣的认可,且该调查表反应的只是调查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调查情况最后得到了国家有权机关颁证认可,所以该调查表不能对抗第三人向子祥2007年的桑植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故认定原告向欣起诉时为第三人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被告与第三人对转让费商议的过程不能直接证明已经取得其他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同意。

      2、投诉人与第三人向子祥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属无效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投诉人与第三人向子祥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时,户籍地为桑植县瑞塔铺镇,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的土地流转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人与第三人向子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该宗土地系农用地,双方约定所转让的土地归被告使用受益,后被告在该土地上下基脚修建房屋,此行为已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属无效。

      3、对于投诉人反映办案人员收受好处有意偏袒对方,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应线索、证据,且本案经过评查及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核实,本案办案程序合法,未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

      桑植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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