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6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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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2018年11月2日,新宁法院法官李*组织审理我父亲欧阳举*诉陈南*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时百般刁难,开庭时居然居然对诉讼主题产生怀疑,叫我提供保险公司保单,如提供不出案件无法审理。因我父亲是伤者,且再立案时,我就征询过他们的意见,最后预交受理费,并颁发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在开庭时不对出席人员进行辨别,直到法庭辩论时说我们的证人不能旁听,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审理,没有对证人问话,最后宣布不采信我们的证人证言,直接剥夺我们的举证权利。稍有质疑,便说他判的交通案子多少件了,我们这不懂那不懂,叫我们学几年再去跟他说,我们现在不够格,搞得我们一头雾水,法官判案如此任性,希望有关部门出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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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投诉“新宁法官判案不公,官僚主义严重”一文回复
我院在2018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后,调解未达成协议,尚未作出判决,不存在判案不公的问题。一、该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开庭前,由于保险公司的出庭人员尚未到庭,由于事故当事人均未提交车辆投保的保险单,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能否提交保险单,双方均回答不能,审判人员只讲有没有保单,原告是如何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提了何种保险;二、法庭开庭时只需对参加诉讼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征询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而不需要对旁听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在举证、质证阶段,投诉人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因证人一直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不符合规定,未被允许当庭作证,不存在剥夺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三、在案件调解阶段,审判人员仅对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做出释明,指出原告诉讼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应依法核减,投诉人不仅不接受,反而认为法官不公,该案调解未成,现尚未作出判决。
新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