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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邵阳市仲裁委

时间:2018-10-23

涉及单位:邵阳市仲裁委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关于9月底的邵阳市仲裁委的仲裁退费问题投诉.2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退费60%的比例.3.仲裁庭于2018年9月27日11时开庭。是鸿大中域房屋延期三年左右的仲裁官司。仲裁号:邵仲字(2018)46号。 因为同时有5位购房户提交仲裁是同一延期交房事件。 第一位于早上9点开庭。本来必赢的仲裁,需由开发商支付仲裁费的。合同规定如有异议仲裁决定。但是开发商提出辖区权问题撤销仲裁。应该是要在开庭前指定律师前提出的,而不是当庭提出的。要求仲裁委解释。然后被要求撤销仲裁。后面4位的仲裁也没有开庭了。 后面四位并没有开庭。现在被要求撤销仲裁前往法院。按照相关规定: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费用 40%~60%的比例退回。要求能按照国家规定退费。或者因为仲裁辖区权问题不符合仲裁规定的。退全额仲裁费。是否可以呢?同时有5位仲裁案件,除第一件已经开庭后面4件都没有开庭,希望处理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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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仲裁委员会 2018-11-20 16:48:35

      邵仲字【2018】46号案件投诉者: 感谢你对邵阳仲裁员委的关心。我们接到你于2018年10月23日在投诉直通车的投诉后,及时组织核查,现就你投诉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邵阳仲裁员委目前退还仲裁费合法的依据为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220号文件。该文件第四条全文规定如下: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退回50%的案件受理费;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原则上不予退还,特殊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受理费的10%—20%退还。该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退费及退费比例。该三种情况下的退费均没有你们来信所讲的60%或40%—60%的比例。仲裁委目前如需要退费,均只能按此规定执行。

      二、申请仲裁的5件案件,其中【2018】第45号案件在组庭后开庭前已撤回了仲裁申请,其余【2018】44号、46号、47号、48号四件案件,均系仲裁庭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该四件案件均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且有你们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四份开庭笔录。故上述5件案件中除一件不需要开庭外,其余四件均已全部进行了开庭。

      三、对你们投诉的5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的退费,我们均严格按规定依程序进行。首先对在组庭后开庭前撤回申请的【2018】45号案件已退回了50%的案件受理费。其次,对在开庭后撤回仲裁申请的四件案件,按照220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但我们考虑到四件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并按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退费的最高值20%进行了退费。上述五件案件的退费全部符合220号文件规定。

      四、我们受理上述5件案件时,均对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进行了审查,因该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约定向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我们依法受理了该5件案件。由于当事人在受理后提交了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提出后,当事人是否撤回仲裁申请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在你们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后,准许你们撤回仲裁,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列5件案件的立案、撤回、退费等各个环节全部严格按照法律和文件规定执行,如仍有疑问,欢迎到仲裁委仔细查阅案卷和有关文件。

      邵阳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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