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5
涉及单位: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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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涉及单位: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工作不到位,视弱民生命为稻草
2015年1月17日下午,邵阳县白仓镇三门村年近60岁的男性居民唐**从邵阳市步行回家。途经大祥区雨溪桥地段高架桥下面时,发现沪昆高速公路(1250km十665m)路段)边的安全防护围栏有一缺口,唐**便通过围栏缺口进入高速公路,沿路回家。当他穿过围栏缺口刚踏入高速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大货车撞死,肇事车却扬长而去……
2015年1月19日及6月5日邵阳医专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都对唐**的死亡依法鉴定为“2015年1月17日在沪昆高速公路(1250km十665m)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
肇事货车司机是夺走唐**生命的罪魁祸首,可惜至今也未能被捉拿闷案。
面对此情,我心堵了:一个大活人难道就这样白白被车辗死了吗?兄长他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母亲在等着他瞻养啊!
造成唐**死亡的另一原因:如果没有那一个围栏的缺口,唐**又怎会走到高速公路?又怎会命丧车轮?而作为高危的高速公路,其边上的围栏出现了缺口,按规定是应及时堵缺口的,但偏偏没被修复。这说明该路的的主管单位存在严重失责。这一失责就是导致唐**死亡的另一原因。那么,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适当赔偿与救济唐**及其母,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凭此情理,我多次去找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协调、协商,要求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处承担唐**交通事故中“安全管理失责”的赔偿,但均被拒绝。
2018年 3月12日,我等便向事故处在地法院一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依法状告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以求对死者的赔偿。可该院在(2018)湘0503民初306号判决书里以“依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之由放了被告,让这个惨死的亡灵又一次不寒而栗!
该法院真的是正确执法了吗?我打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解释:“如果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以非正常的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车辆或行人自身损害的,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比如高速公路护网的破损等……。
显然,唐**就是从这个高速公路护网的破损处进入路面,而且又死在此破损处附近的路面上。这难道不是公路管理者的失责所造成的吗?
显然,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管理失责而留下了让人误入高速公路的空隙。它对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失控”责任,绝对不能被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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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已将以上情况转交邵阳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处理。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