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衡阳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徇私枉法 处事不公

时间:2018-10-13

涉及单位:衡阳仲裁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在申请人衡阳天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联手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杜**极尽胆大包天、徇私枉法之能事,表现如下:

一、首先就是仲裁费的缴纳不公平,明眼人一看就能感觉得出来中星公司未裁先输,因此也充分证明彭**秘书长先入为主、厚此薄彼,偏向天弘公司。

天弘公司在该案仲裁中本请求标的额77327904元,依据衡阳仲裁委收费标准,天弘公司应交仲裁费至少80万元,但仲裁委仅象征性收取了95930元,意思意思而已;而中星公司仲裁反请求的标的额为34900637元,且按规定反请求标的的费用依法应减半收取,但仍被收取仲裁费150960元。仲裁双方当事人如此巨大差异的不同待遇,昭示衡阳仲裁委彭**秘书长厚此薄彼,带有偏向性收费和办理案件,对中星公司明显地不公正。

彭**秘书长在说明中的第一条反而更加明确地说明了中星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即将面临的不幸结局:因为天弘公司原本应收80万而只象征性地收取了95930元的仲裁费,如此厚此薄彼的收费标准充分的明示着中星公司必将输掉此次仲裁案件无疑,届时所有的仲裁费用将由失败一方全部承担,天弘公司还将被退回预交的95930元的仲裁费用;而由于“纪委每半年查一次、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秘书长没有权力一个人对仲裁费用进行减免------”中星公司不但毫无疑问的会输掉此次仲裁案件,还将得不到彭**秘书长任何费用的减免。

二、彭**秘书长在以衡阳仲裁委员会红头文件形式给中星公司的释疑说明中,反复再三强调依法办案、不干预仲裁庭依法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但事实却是:

首先超越其权限范围且未向衡阳仲裁委主任报告并征得同意、越俎代庖指定杜**担任本案的首席仲裁员,有越权徇私和枉法裁判的嫌疑;

其次,当中星公司代理人依法提起该案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并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使本仲裁案没有按照天弘公司的谋划如期开庭,彭**秘书长即对中星公司的对代理人破口大骂,侮辱代理人,甚至以代理人“恶习不改、搬弄是非”、向律协反映情况并报告廖*主任相威胁。

再次是当中星公司引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质疑肖**身为衡阳仲裁委的仲裁员为天弘公司代理其向衡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的案件违法时,彭**秘书长以衡阳仲裁委的错误决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为天弘公司及肖**的违法代理行为张目甚至站台撑腰,企图以仲裁委红头文件的形式、以衡阳仲裁委员会的违法决议维护肖**代理天弘公司案件虚假的合法性,这是典型、自以为是地认为衡阳仲裁委的违法决定的效力大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以上种种充分说明,中星公司依法行使法律规定和授予的正当权利,却引来彭**大动肝火,其偏袒一方、干扰仲裁公正的企图和行为昭然若揭。

三、据我们查询,首席仲裁员杜**是彭**在中国人民大学1994-1998届的同学,但杜**不是“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士,没有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也没有审判(或仲裁)工作经历和经验,且远在广东佛山执业,用它自己曾经在仲裁庭现场的话来说就是“我来一次(衡阳)不容易”;而《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里明明有多达157位仲裁员,其中就有很多衡阳本地的“建设工程”专业方面的专家,彭**为什么不安排他们却指定自己中国人民大学的同学杜**?

四、在本次申请仲裁裁决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彭**秘书长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杜**基本不征求两位边裁的意见,将仲裁变独裁,就审理程序而言,杜**严重违背程序,具体表现为:

(1)双方的质证意见都是提交电子版给书记员拷贝到庭审笔录,没有在法庭上通过口头的言辞质证,直到今天双方均不知道对方的质证意见是什么;

(2)本案天弘公司提供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光碟、录音录像未播放,中星公司的代理人不知道光碟、录音录像的内容是什么,杜**却要求中星公司质证;

(3)天弘公司的辩论意见除了补充辩论意见外均是以电子版给书记员拷贝到庭审笔录上,中星公司根本不知道天弘公司的辩论意见是什么。

上述事实都是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剥夺了中星公司的辩论权和质证权利。

(4)事实上,当天的仲裁庭审于下午6:40结束,我们注意到三位仲裁员(包括杜**)没有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不知道质证意见是什么,也没有观看证据光碟、录音录像,不知道光碟、录音录像的内容是什么,没有阅读天弘公司的代理意见,不知道天弘公司的辩论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但紧接着的当天6:41,仲裁双方的代理人尚未离庭,杜**就说:“趁热打铁,现在合议庭组织合议,我来一次不容易-----”,于是杜**即时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合议,企图草草结束案件的实质审查,匆忙决定本案和两个涉案公司的命运归宿。请问这样的仲裁庭合议会尊重客观事实吗?这样的仲裁程序作出来的仲裁裁决会公正吗?

五、天弘公司隐瞒其公司有衡阳人民的血汗钱——国有资产参股投资、本案御江帝景项目不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客观事实,中星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足够的反驳证据证明并揭示涉案项目不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的施工合同须依法招投标的,如不依法走严格规矩的招投标程序的话,则完全有可能私相授受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

现该案天弘公司与中星公司签订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法定的公开招投标程序理应确认并宣布无效,中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应当审查,这关系国有资产的保护,关系到司法公平公正。而彭**秘书长及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杜**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故意选择性地忽视了。

最明显的证明是在其给中星公司予以解释说明的公函第六条中,大谈特谈虚幻的仲裁庭的职权、对仲裁庭的监督、秘书处只是为仲裁庭提供服务不能干涉仲裁庭办案等等-----,而对天弘公司有衡阳人们的血汗钱——国有资本投资占股30%、所有的重大合同都应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方能中标及签订的事实避而不谈,对双方公司合同的违规、理应确认无效的事实就是不予以裁决并给予正面的、肯定的回复、确认,这就是明显的避实就虚、虚与委蛇。

六、在中星公司如此一而再再而三表达强烈不满并屡次请求更换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彭**秘书长为何顽固坚持不回避不更换首席仲裁员?

在此,我们奉劝各相关人等,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同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爆料曝光的权利!

我们将依法依规维权到底!

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部门回复列表

    • 衡阳仲裁委 2018-10-17 17:37:36

      大家好!我是衡阳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彭*嵘。近期,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衡阳天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处理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和向各级领导投发大量告状信,也先后两次用特快专递给我本人邮寄了五份带有要挟性的信函。9月27日,在我们收到中星公司第一封信函的时候,我们及时给中星公司就所提问题一一作了解释和说明,并表明我们积极主动地接受各方对我们的监督。9月28日上午我们主动向市纪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组报告了情况并主动请求接受监督,同时向市律协报告了相关情况。针对近两天中星公司在公开媒体大量发表不实言论,进行人身攻击,我本人向市法制办党组请示,请求市纪委介入对此案的监督,同时,今天下午省司法厅打电话了解情况时,我也请求省司法加大对此案的监督。目前,案件的裁决结果尚未出台,中星公司这样急不可待的搅动舆论,我不知道其真实目的。但我始终牢记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是仲裁委的法定职责,不可推卸。对于仲裁案件有两条法定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有贪腐行为,可以向纪委控告。依法维权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我们始终坚持积极主动地接受各方监督,仲裁委始终坚持信奉法律和事实,坚持依法公正裁决。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