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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兴市交警大队三中队队长处理交通事故不当

时间:2018-10-09

涉及单位:湖南省资兴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本人于2015年8月3日晚,因参加公司同事生日宴会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出了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伤者肩胛骨软组织挫伤,因当时未答应伤者家属提出的10000元的私了费用,对方要求报警处理,随后联系了交警和120处理,事后,本人不顾自身伤情积极协助交警事故工作,却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伤者家属过激行为,在交警大队三中队处理办公室对我实施二次人身伤害,交警工作人员从始至终未阻止对方的过激行为,本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实施报警110处理打人事件,得以妥善处理,也得到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告知此次交通事故不提起法律诉讼。然而却因此次打人事件引发我三哥与交警大队三中队队长李*致的口角纠扯,被李*致以公诉诉我醉酒驾驶为由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并吊销本人于2015年3月刚考的c1E照,截止今日,本人尤其记得在事故处理初期李*致说的话:只要好好配合他们的工作,一定不会吊销驾照的。现在本人只接到一个电话说将吊销本人C1E驾照。本人对此判决不服,也怀疑李*致在整个交通事故处理案子中有挟私报复的嫌疑,并且本人也亲眼见过其在执法过程中对被截停驾驶员的野蛮行径及交警大队三中队内部发放200元/每人现金奖金的事(政法部门发奖金应在个人工资条上体现,这个钱不知道是否会体现不得而知),希望相关管理单位对其假公济私,挟私报复的行为加以调查取证处理。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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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兴宣传部 2018-10-16 16:22:33

      2015年8月3日晚,欧某醉酒后驾驶湘L20D25号二轮摩托车从资兴市新区方向驶往三都镇下茅坪方向,途经资兴市三都镇金都商贸城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正在道路上正常通行的李某,将李某撞倒,致欧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我队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酒驾的血液检验结果为122.8mg/100ml,达到了醉酒后驾驶的标准,我队依法立刑事案件侦察。同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定书和事故认定书都及时送达了欧某,欧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核申请。

      对欧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侦察结束后,我队依法移送起诉,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事判决书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欧某也没有提出上诉。

      危险驾驶这种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不是与当事人和解、取得谅解就可以不起诉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移送起诉,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不是交警中队长可以随便决定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欧某的刑事、行政处罚都是依法进行的,并无不当,不存在假公济私,挟私报复的行为。

      至于投诉三中队野蛮执法,滥发奖金的事,经查这与事实不符,属诬告。

      综上所述,我大队在处理欧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执法行为都是依法进行的,并无不当。

      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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