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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控告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充当医院保护伞

时间:2018-09-21

涉及单位:永定区卫计局,永定医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尊敬的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吴圣*,女,53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新路村教子岩组村民。请求政府领导调查核实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假证"的事实。

请问永定区卫计局领导?有没有法律规定卫计局有权就谁变更改患者的证据"造伪证"?有没有法律规定永定医院事后可以重新伪造"一次"写成45天虚假《病程记录》?多年来,卫计局不讲真凭实据,不实事求实的解决问题,而是利用职权充当医院保护伞,"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纵容永定医院伪造假病历。欺压患者,多次逼迫本人认可假病历是真实的。

本人不服张家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维权多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强烈要求永定医院提交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到湖南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公道合理的划分责任。

一、事因2013年6月26日,我因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入住永定医院骨科门诊就诊:被覃初学医生误诊误治,脚踩胸背部治疗,踩得的"脊柱病"(脊柱深部韧带损伤、胸椎关节错位、凹陷变形)至今未愈。<有原始门诊病历为据>还原真相。

二、原始门诊病历还原真相,揭穿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假证"的事实证据如下:

①、2013年6月26日原始门诊病历记载:患者自诉:"右大腿疼痛",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查:腰腿活动正常。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处理:中医牵引、推拿及中成药治疗。

②、2013年7月2日,原始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腰骶部、胸腰段"出现疼痛。查:胸腰段轻微压痛,腰骶部轻微压痛。处理:推拿、悬吊及药物治疗。

永定区卫计局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华声在线》,《张家界论坛》上回复:永定医院"病历造假"不属实,卫计局更改证据"造伪证"一说不属实。全是谎言,欺骗政府,欺骗网友,不明真相,混消视听。

1、2014年10月28日卫计局医政科罗红*在假病历调查中,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患者自诉"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伪证调查报告为据>

2、2015年8月26日卫计局副局长吴春*在湖南省《卫生厅》信访网上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因治"脊柱病"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2016年7月13日省卫生厅信访转办单为据>

3、2018年2月6日永定区卫计局在《张家界论坛》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患者自诉"右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张家界论坛回复为据>

4、2018年5月30日卫计局在《湖南省信访局》网上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因治"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5月30日信访答复意见书为据>

永定区卫计局为了帮医院变脱责任,把我的原始疾病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故意改成了"腰腿痛",故意改成了"脊柱病",故意改成了"右腰腿痛",证据确凿。

2018年9月18日卫计局副局长给我的解释: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文字输入错误导致。请问领导?明明是卫计局更改证据"造假证",为什么说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文字输入错误导致?

三、永定医院伪造假病历情况:

发生纠纷后,院长王**对我说:覃**医生无资质,他是院长,只要在我病历上写上他王**的名字,他就可以承担一切责任。如此猖狂,指使主治医师覃按他编造的假病历方案重新伪造了一份假病历。

事后院长指使主治医师覃重新伪造的无中生有的一份假病历记载:"院长王**查房,患者拒绝转院,王主任看过病人后",要求当着对症处理,尊照执行》。伪造的长期医嘱单:"出院、转院、取消"也沒有护士签字。<有长期医嘱单为据>

住院间,我从未见过院长王,更谈不上查房,主治医师亲口承认:"院长从未给我查房,也沒有见过我本人的面"。<有覃的电话录音为据>还原真相。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张家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张家界医鉴<2013>10日]其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认为本人没有响应院方的医嘱,及时转院而造成并相应承担责任。在院方治疗时,本人深知院方没有医嘱进行转院治疗,本人边不存在不同意转院治疗。病历上记载的转院治疗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因而是一份假病历。

五、申请假病历鉴定协议:

2017年5月4日经永定区卫计局副局长向**,主任阙*,永定医院副院长唐**,主任李**,本人吴圣*5人在卫计局签字一份假病历鉴定协议。协议内容:①、由吴圣*本人先垫付鉴定费用。②、若鉴定结果为假病历院方及时支付吴圣*垫付的鉴定费用。<有假病历鉴定协议为据﹥

六、司法鉴定假病历结果:

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17>文鉴字第3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院方事后伪造的,无中生有的,2013年9月24日上午8点,院长王**查房记录,患者拒绝转院记录,与我在9月22日"入院"告知单签字记录,时间相差2日,司法鉴定"笔记书写时间"相差1.5个月。是在我11月8日出院后院方单方重新伪造的假病历自行加进去的,完全证实是一份假病历,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是院方一手造成的,为此,本人不该承担责任。<有司法鉴定结果为据>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右确凿的证据面前,院方才承认病历造假是事实,无法变脱才履行协议,按票据及时支付了本人先垫付的11040元假病历鉴定费,<有院长王**签字的付款单>和<医院会计粟玉*在建设银行给我转款11040元凭据为据>证明:院方承认了病历造假的事实。

请问永定区卫计局领导???①、2017年5月4日副局长向**签字的假病历鉴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假病历鉴定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③、<永定医院院长王**签字的付款单>和<医院会计粟玉*在建设银行给我转款11040元凭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院方都自己承认病历造假了,为什么卫计局还要为院方开脱!?说司法鉴定结果上面,只写9月24日的病历,是在我11月8日出院后写的,并没有写病历"造假"两个字,病历就是真实的,强迫本人再次用假病历到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

院方提交的不是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经司法鉴定系事后伪造的一份假病历,省医学会拒绝鉴定。

诉求:

1、本人不服,强烈要求永定医院提交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到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公道合理的划分责任,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本人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依法院方伪造的假病历,经司法鉴定系事后伪造,失去了法律效力。

3、本人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3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之规定,对永定医院院长王**,医生覃初学事后伪造假病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证处理。

当否,请求政府领导为我作主,主持公道。

附件:有原始门诊病历,司法鉴定结果,覃**的电话录音,医疗事故鉴定书,伪证信访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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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05-17 07:47:53

      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网传“再次控告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充当医院保护伞”相关情况的说明

      近日,关于“再次控告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充当医院保护伞”在网络流传,就网友及社会关注的问题,永定区卫生计生局做如下说明:

      一、 基本情况

      吴某某,女,现年53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新路村教子岩组人。于2013年6月26日,在永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永定医院)门诊就诊,自诉腰腿疼痛,接诊医生当时诊断为“腰椎骨质增生”进行了推拿治疗。治疗后吴某某前往外地打工。2013年9月22日,再次永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到就诊,自诉腰部疼痛,医生考虑“腰肌劳损”住院治疗。 2013年12月3日,吴某某以疼痛加重为由向张家界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2013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医方对此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吴某某对此鉴定结果先期表示接受,后期持有异议。

      二、前期所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后,原永定区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在永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吴某某意见存在分歧情况下,会同永定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先后4次达成了协议,后因吴某某反复对协议提出不同要求,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为不激发矛盾,期间原永定区卫生局责成永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费用先后送吴某某到其选择的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湘雅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治疗,永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计支出医疗及其他费用76425.2元。经上述多家医院治疗后,吴某某认为仍未达到其希望的治疗效果,2015年7月起就此医疗纠纷开始上访。2015年11月,原永定区卫生局和原永定区计生局机构合并成永定区卫生计生局,永定区卫生计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此纠纷处理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吴某某的意见,并组织调查组调查,同时也多次组织协调,但因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达成共识,致使医疗纠纷调处难以完结。

      三、下步措施

      永定区卫生计生局将进一步会同户籍地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思想安抚工作;建议其通过合法途径依法依规维权,同时,永定区卫生计生局将继续高度关注此医疗纠纷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特此说明

      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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