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9
涉及单位:联通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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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9
涉及单位:联通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我在2017年5号因宽带到期,选择了联通159元智慧沃家共享版套餐,套餐包含4GB国内流量,2000分钟国内通话,100兆光纤宽带等服务。之后联通推出新的套餐业务(108元套餐百兆宽带,语音流量放心用)。我想跟换新的套餐但联通提出必须营业厅才有权限办理,于是我继续到多个营业厅咨询,不是被告知无权限办理,就是老用户无法办理,等于我花的比别人多,流量确比别人少,只有重新申请新号码才可办理。明显是敷衍拒绝老用户办理优惠套餐。我选择这套餐办理被告知:老用户办理不了,必须重新换新号码才能办理。联通此种做法明显区别不同消费者,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2008年工信部发布的一则指导文件,第七条明确指出,“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工信部已明确要求三大运营商对此霸王条款进行整改后,联通仍然不顾消费者意愿执行霸王条款,让人气愤和寒心。
第一,我以同样的价格,买到不一样的语音,流量和宽带等服务,计量不准确,交易不公平。
第二,在国家携号转网没有在湖南实行的情况下,联通公司已老用户无法携号码更换运行商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选择联通高价套餐,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被剥夺,联通公司涉嫌强制交易。
第三,联通公司对此回复是,联通所有的规则都是内部制定的,这就是规则,没法改变。我想问的是,一切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以不违法法律为前提,在联通公司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此联通规定只是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联通公司明显利用自己内部规定,做出了限制,排除老用户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
据此,我只能选择更换电信网络,电信为什么可以是老用户也可以升级而联通确不行,我想问问联通公司是谁给你们这种权利欺负老用户,还办理新用户才能办理这种套餐,老用户都留不住了哪里来的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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