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5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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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5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2015年12月10号,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镇谭*峰在我手上借了人民币三万元,并写有借条。 到2018年8月15日,一直未还,他甚至采取与其妻子假离婚的方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妻子这三年中还对我各种骚扰,到我家中闹事,对我电话和短信骚扰,干扰我的正常生活。期间我采取各种方法,与其协商、采取法律手段,多次到地方法院上诉未果,地方法院却一直偏袒他方,做出的判决差强人意。这让我很奇怪,这个社会究竟还有没有公道? 究竟欠债还钱还是不是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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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谭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提供了欠条一张,但欠款的事实无法查明,原告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阳如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