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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塔电力存安全隐患 有员工团伙盗窃致人死亡

时间:2018-08-06

涉及单位:桂阳县正和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请求人;李*,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住桂阳县城郊乡(现为正和镇)官溪村联组78号,系被害人李和*之子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处周水*(东塔电力公司股东)、周平*、周*、龙海*(以上四名系东塔电力公司员工)对盗窃致人死亡案侦查真相。

2、请求查明为什么李和*死亡后约2小时才通知家属?其盗窃近3千公斤电线不是一两人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的,恳求查明其他盗窃致人死亡的凶手。

3、请求依法查明周水*等人在偷盗“横跨”李和*藕厂时的过程中,周水*等具有安全意识的电工证,而其意图属于故意偷盗致人死亡。在此案过程中,为什么李和*死亡在线的左方而漏电线皮走的方向确实相反的右方?为什么李和*只有一条腹部电伤?无其它电伤?恳求查明李和*死亡的真正因果关系。

4、请求依法查明根据相关口供证实几次周水*白天在收(偷盗)此线时,是以在桂阳东塔电力公司工作时间进行的,电力公司具有知情权,该公司的安全隐患(未装漏电开关等)也是导致李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为什么在盗窃过程中几乎都是东塔电力公司员工?是否属于公司偷盗他人财产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5、依法查明周水*的诬告李和*盗窃罪(如李和*盗窃中死亡,那手必须受伤,而电线横跨李和*的藕田是周水*打电话给李和*在场的主要因果关系)。

6、公诉机关为什么会认定李和*伙同周水*盗窃,证据又是什么?都没有查清楚

7、依法获得民事赔偿。并请求依法查明周水*等人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事实,并请求依法扣留周水*在共同项目美丽乡村官溪村的款项作为李和*部分赔偿款。

8、实名举报桂阳县包庇桂阳东塔电力公司员工兼股东团伙盗窃过程中致使一人死亡的不作为行为,并依法支持受害家属的相关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份东塔电力公司员工兼股东周水*伙同儿子周*、外甥龙海*、侄儿周平*、用在东塔电力公司的职务到桂阳正和镇官溪村上官溪电站的山上,盗窃郴州市北湖区太排冲煤矿电线,位于官溪村路段的高压电线。十天内偷盗至少3次(分别为900米、1247公斤、360公斤、31捆三千公斤),根据盛桂*,吴海*证实其盗窃几次是在为桂阳东塔电力公司工作。经有关部门认定,所盗电线的价格人民币共计12110元整,其中9月5日盗窃电线横过李和*藕厂时,周水*等人具有电工知识,明知道剪段电线会与东塔电力公司未装漏电开关的低压线漏电导致严重后果,仍然为了利益而剪断横跨李和*藕厂上端的电线导致李和*电击死亡。

经现场勘查认定,一、共计有360公斤的电线与31卷捆好的2吨左右电线。二、李和*的伙计李陶*证实当晚19时40分后离开案发地,而嫌疑犯周水*2017年9月6日第一次口供证实李和*到达现场为21时许,又证实李和*死亡时间为21点多,而嫌疑人为什么22点56才通知受害人家属?三、李和*死亡在线的左侧,而漏电皮的走向为什么在右侧方向,为何只有肚皮一条伤痕?四、周水*在事发几天供诉未有李和*盗窃一事,而十多天后为了逃避处罚,为什么诬告李和*合谋盗窃?而李和*并未参与任何盗窃,此线横跨藕厂上方,对李和*没有一点影响,而李和*是电击胸口死亡,手上无任何伤痕,现场与事实都无证据证实李和*参与盗窃,应当追究周水*的诬告罪。五、在调解室周水*说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是周水*、周*等有固定财产,并请求依法扣留周水*美丽乡村官溪村投资的款项作为李和*部分赔偿款。 2018年7月23日,我请求桂阳县正和派出所办案人员刘美*所长查明案件真正的因果关系,侦破其他凶手。而其所长刘美*态度极其恶劣,让我滚出去,其本案存在包庇罪之嫌疑。

综合;此次盗窃电线在横过李和*藕厂致其死亡案的工作量不是一两个人完成的,然而4名嫌疑人都是亲属,也是前几次的共同犯罪的人,而导致李和*死亡后近两个小时可以伪造许多现场,而根据实际死亡地点、电线横跨藕厂、漏电电线皮、其他人口供等证物的因果关系证实。东塔电力公司人员盗窃他人财产致使严重后果(致使一人死亡)。然而此案因果关系不明,办案人态度又极其庇护之嫌疑.现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并追究周水*的诬告罪,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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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阳县公安局 2019-03-05 15:25:50
      本案中周水安、周平东、周坚、龙海星等四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周水安是否是自首由法院根据证据裁定,民事赔偿部分建议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桂阳县公安局 2018-12-06 16:11:28

      情况说明:

      1、正和派出所在办理周水*过失致人死亡案和周水*等4人盗窃案中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不存在拖延和慢作为的行为。

      2、正和派出所在办理周水*过失致人死亡案和周水*等4人盗窃案中认真履职,重事实、重证据,依法查明收集周水*等4人的犯罪事实。最后,周水*、周平*、周*、龙海*等四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存在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至于量刑的幅度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无权决定。

      3、信访人李*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建议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水*的家属和桂阳县东塔电力公司已经给李*家里赔偿了20余万元。

      桂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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