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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作为

时间:2018-08-04

涉及单位: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我等9人实名举报石马山镇李家龙村村支书原石马山煤矿法人及矿长李*民和原矿会计谢*平,在非法买卖转让煤矿中(高院、中院民事判决书不具备主体资格)索贿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材料于2017年11月递交政法委书记李*新,

李书记亲自批示转交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罗*秋,要求公安局经侦大队迅速侦办此案。在此期间相关证人也向经侦大队反映了李*民、谢*平、谢*忠、谢*芝4人收取巨额回扣。

荆州华汇公司实际投资人孙*顺,此次煤矿买卖转让具体实施的负责人谢*金,会计刘*政在经侦大队口供材料中确认李*民240万(其儿子李*春流水2013年3月17日转200万、4月17日转40万)谢*平110万(其老婆吴*华流水2013年3月18日转110万)谢*忠50万(2013年本人流水3月18日50万)谢*芝10万(2013年本人流水3月17日转10万)。石马山煤矿股权整体转让合同书签订于2013年3月18日由承包人李*民、谢*平、谢*忠、谢*芝、李*峰、廖*祥、谢*升和荆州华汇公司签订。煤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为:李*民、谢*平、谢*金、谢*忠、谢*芝、谢*德、李*阳、谢*庆。转让合同书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此后,我等9人实名举报人一直去经侦促办此案,得知谢*忠、谢*芝的回扣费用已在煤矿收购款已入账并通过审计。经侦一直以来以人手不够为由拖办.直此今年7月13日才传唤李*民、谢*平、谢*芝、谢*升4人,7月16日经侦大队长吴*光于上午9点左右答复实名举报人李*顺,李*民等人的口供材料中收取的非法占有款,华汇公司已进入司法执行程序,法院判决李*民等7人返还荆州华汇转让款1340万,此案已通过省高院、中院判决李*民等收取的非法占有款已纳入煤矿收购款,犯罪事实不成立。事后几天,我们要求经侦(电话及短信形式详见附件)调取花费50万费用通过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的煤矿帐务和高院、中院的有关材料,并特别提到了审计的煤矿收购款1340万,中院、高院判决书中的1340万和李*民、谢*平等人在公安局传唤口供中1340万分别进行核查同时也向吴*光大队长提供了相关的1340万的线索。7月20号李*顺等实名举报人应吴*光大队长电话通知说此案可以结案了,要求经侦侦查办案人员准备结案文书,给我们实名举报人一个答复。上午9点左右在经侦会议室,经侦办案人谈了两个观点,①此案不是主动索贿案没人收取回扣,纯粹是谢*金等人没有讲实话致使你们误工误时,你们举报的320万,孙*顺已经明确他没有行贿,他的钱已进入煤矿收购款,李*民等人不存在收取回扣费相关经手的收购款已在煤矿作账。②李*民等7人收购款华汇公司已进入司法程序,判决书中要求返还1340万,已经高院、中院判决,判决书中清清楚楚李*民、谢*平收取的回扣费用不是你们所举报的非法占有款,也进入了司法程序,公安不能重复办案。听后我等问吴大队长是否可以答辩,吴大队长说不存在答辩可以问问题,我们一一答复,既然这样,我们强烈要求进行会议记录,并且要求参加会议人员所说的每一句话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未采信。同时提出,要求办案人员解释,对李*民、谢*平两人的非法占有款是不是进入了司法程序和在煤矿已作收入款当即指出中院判决书(18页)明确李*民等7人确认的收购款是780万,并列明细,李*春(李*民儿子)经刘*政转入的240万做出解释,吴*华(谢*平老婆)经刘*政转入的110万做出解释,煤矿已作收入并审计好华汇公司收购款1340万其构成孙*顺320万,朱*财等人240万,华汇公司和刘*政的780万。煤矿在法院以提供收购款明细表及李*民和华汇公司在2013年11月14日由华汇公司提供的公司资金对账表,李*民在公司对账表中确认打勾八笔并当场出具收条1402.9万。请求经侦人员一一作出解释,并且提出李*民、谢*平回扣费一直不予侦查,当场提出质疑,闻此吴*光大队长就走了。但经侦办案人员却以一个简单不再简单理由答复我们,煤矿财务管理混乱,高院、中院的判决书没有仔细看,至于李*民讲的1340万怎么构成我们也不知道,如此办案,天下奇闻。我们要求经侦人员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当场质问如果按你们所答复的,是孙*顺的320万说成是李*民的回扣(张冠李戴),不是在办人情案,公安内部有重大嫌疑,谢*金等人从未说过是孙*顺的320万是回扣费。你们把已审计入账的款项(孙*顺的320万)说成我们举报的,要求结案,那我等9人实名举报纯粹是诬告是诽谤,如果构成犯罪是要坐牢的。有没有入账,调来煤矿的财务即可,为什么不去。高院、中院判决文书中说的很明白你们这样敷衍了事草草结案作何解释,我们把由华汇公司提供的资金对账表一一列出,李*春(李*名儿子)和吴*华(谢*平老婆)4笔银行流水,是否已入煤矿帐务和煤矿应返还华汇公司的1340万收购款,要求他们当场作出解释,办案人员哑口无言,同时也要求对李书记和罗市长在去年11月举报材料批示已达8个月之久,如此慢作为,作何解释,公安人员无奈说领导要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我们也当场指出来,实名举报人有提供线索的权力,但经侦人员有侦查的义务,重要的证据不采信这就是不作为的行为。最后李*顺听吴*光大队长说此案还要缓一缓,现在案子多人手少,经办此案的办案人员感叹我身体不好,办不下去,要移交此案,都想不了了之。以上情况反应属实,我等实名举报9人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请相关部门严查!

李*顺、谢*金、刘*政等9人实名举报人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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