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0
涉及单位:珠晖区检察院,衡阳市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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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涉及单位:珠晖区检察院,衡阳市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申诉书
申诉人:邓**, 女, 55岁
被申诉人:夏**,男
申诉人邓**诉被申诉人夏** 江东农贸市场故意伤人纠纷一案,被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驳回,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邓**为江东农贸市场业主,在该市场做鸡鸭生意十余载。2018年2月3日早上7时许,我正在市场与冯**聊天,被申诉人夏**受隔壁卖鸡的业主挑唆,冲过来对我辱骂,并用手指指着我额头敲了4下,出于自我防卫我用手挡开,夏**掐住我手指(后经鉴定造成左手第4指中节骨折),并将我打倒在地,用脚踢踩邓胸部(后经鉴定显示右侧4、5、6肋、左侧3、4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我女儿、外孙女赶去,都被夏**推倒在地。
事发当日即在派出所报案并录口供。之后到派出所委托机构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被申诉人夏**否认鉴定结果,我6月份又去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期间被申诉人夏**及其不配合并试图阻扰:第一次去湘雅二医院鉴定时,偷藏我身份证,第三次取片时,将我独自抛下不闻不问,后通过派出所才联系上被申诉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显示为:被鉴定人邓**右侧4、5、6肋、左侧3、4肋骨骨折,左手第4指中节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之后检察院拘留夏**,7月6日夏**被释放,理由是证据不足。
事件中,被申诉人夏**打人事实明显,此事造成邓**全身多处骨折和组织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市场有多人在场,并且当即报案,但却被认定为证据不足,试问是要造成多大的伤害才算是证据。
并且事后被申诉人毫无悔意,藐视法律法规,多次干扰阻扰事件审查:
1. 被申诉人夏一个30多岁的年轻男子大庭广众之下殴打一个老弱妇孺之人,致人多处骨折,事后还一直不承认鉴定结果,并唆使他人做假证,却一直逍遥法外
2. 申诉人被打后因全身多处疼痛于当日入衡阳市冶金医院,在衡阳市冶金医院住院治疗37天, 直到2018年3月12日出院,夏**无探望。
3. 在否定衡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申诉人邓**去湘雅二医院鉴定中心鉴定时,被申诉人偷藏邓**身份证,试图阻扰正常鉴定程序。
4. 被申诉人夏**证人吴某作伪证,被申诉人证人吴某当时本不在现场,吴某摊位在市场门口,离事发地数十米远,从事发到最终都没有出现过,另外一位证人王某与我家有个人恩怨,十年前就曾想赶我一家离开,还打过邓**先生两耳光,完全有动机作伪证。
5. 申诉人证人作证时,被申诉人夏**无视法律威严,干扰程序并辱骂申诉人证人,此事关警官也是知晓的。
目前,申诉人邓**因被夏**殴打致伤不能正常工作近5个多月,并且尚未完全康复。伤人者夏**伤人事实明显,并且事中事后态度也及其恶劣,对邓**个人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夏**殴打邓**致轻伤二级却被无罪释放,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综上,申诉人邓**特此提出申诉,希望法院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审判。
此致
申诉人: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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