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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国土所干部强行占地毁田灭庄稼

时间:2018-07-10

涉及单位:湖南省新宁县国土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各位领导及社会同仁大家好,在这里我可以对天发誓,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事情经过是这样由于近些年人口的增多,土地减少,位于回龙镇汤家山旁一处叫野里岩的地方,我那里有一处田被一个公务员看中,那公务员是新宁县国土所干部,他就利用他手中权利千方百计的想强行占有那块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农民对土地本来就有深厚的感情,所以就拒绝了他,谁曾想他在目无法纪和我们不知情的情形下叫来挖土机,把那我家田下面那些也是被他用同样手段占来的田地挖掘成池塘,在未实施任何保护堤的情况下把池塘注满水,让那我家的田堤数次塌方,我们本想和他理论,谁曾想他恶人先告状,还先叫来一大帮本族人去威胁我年迈的父母注:我父亲年近八十,母亲也快满70了,就是这样无法无天的情况下想逼迫我家就范,后来在公安民警到来的情况下才得以解围。

如有虚假我本人愿负全部法律责任,家庭地址是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东兴街68号电话0739-4783321,这事已经在新宁县政府不作为情况下给拖了近四年了,给我家财力精力造成巨大损失。恳请领导们为您的子民做主,还我一公道,致以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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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龙寺镇人民政府 2018-07-11 17:04:21

      关于陈**反映汤**非法买卖土地、欺负老百姓 等问题的回复材料

      陈**、李**夫妻系新宁县回龙寺镇回龙村15组村民,汤**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曾**曾为汤**妻子,现已离婚,系新宁县回龙寺镇回龙村3组村民。 经调查得知,2009年2月曾**(当时曾**与汤**婚姻存在)从本村2、3组村民蒋发*、汤宏*、汤宏*、汤保*、汤宏*、汤燕*等6户处共花费14460元购买了1.15亩土地(本村野里岩地段),该购买的土地与陈**承包的一处责任土相邻,但土地相邻之间的界线不是很明显。 购买成功之后的几年中,双方在承包管理过程中因相互指责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承包地,并发生了纠纷。2014年2月期间,陈**妻子李**在自己的责任地与曾**两方就界线问题又发生了纠纷,并发生了口角及肢体接触,最后导致了事件的恶化,在争吵过程中,曾**确实曾用大粪泼到李**的身上。 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就双方土地界址及泼大粪等问题进行了调解处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来陈**以曾**侵犯其土地及人身伤害为由将曾**、汤**告上新宁县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因泼大粪问题赔偿2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求予以驳回,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在案件处理范围,要求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后又上诉至邵阳中级人民法院,邵阳中院受理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审判结果。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是双方协商解决,第二是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调查得知,陈**与曾**之间的土地界址的争议实质为回龙村15组与回龙村2组、3组之间就土地界址的所有权争议,因而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故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及国土所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就双方的纠纷问题下发调解终结告知书,建议原告陈**、李**夫妇就自己与曾**、汤**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确权处理,但到目前为止,原告陈**夫妇没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回龙寺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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