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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扣三个多月交警还不放车 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8-06-23

涉及单位:资兴市交警事故中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2018年3月9日,我在罗韦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当日车辆被交警开往江北工业园王朝修理厂停放,过了几天,交警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全责,并罚款,也扣了分,伤者已愈。但赖着不出院。我找交警请求开放车单,交警以事故未结案,不予放车,请问交警违法吗?我该怎幺办,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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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兴交警大队 2018-07-06 15:02:12

      2018年03月09日14时01分,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资兴市“110”电话转警称:在东江街道罗围往郴州方向100米路段,一辆小车撞到一位行人,1人受伤。接到报案后,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了解,徐湘涛(男,43岁)驾驶湘L1XH76号小型轿车,从郴州方向沿郴州大道驶往罗围方向,14时01分许,当车行驶至郴州大道青岛啤酒厂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时未停车让行,与其前进方向从左往右行走的行人黄卓亚(女,67岁)相撞,造成黄卓亚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我队认定 ,徐湘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卓亚无责任。事故认定下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核。 在治疗中,黄卓亚已产生了医疗费用4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徐湘涛方只垫付2万元左右,其余费用都是由黄卓亚家属垫付,现黄卓亚家属也无力再进行垫付,经与机动车投保保险公司联系后,该保险公司同意预付治疗费用,只需徐湘涛办理相关手续,但其拒不配合办理,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预付,黄卓亚医疗费用至今没有着落。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徐湘涛没有提供有效担保,我队依法对徐湘涛所驾驶湘L1XH76号小型轿车进行扣留。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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