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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丢失不动产资料及相关档案

时间:2018-05-31

涉及单位: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丢失不动产资料及相关档案

各位领导:

我是谭丽桥,今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丢失不动产资料及相关档案,导致我家手持《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到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到任何相关的资料,是藏匿还是销毁都是违法的,希望上级领导查清事实,还法律的尊严、百姓的公道。

依据2018年3月2日 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2018年1月12日,我在津市市信访局长、社区主任、及津市市信访局委派的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向该局负责人覃股长当面递交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和相关证件(见证据),要求对其外公徐寿曾:慈利县江垭镇丁字街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现状和变更情况)的查询。该局覃股长当时说,你先把你的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留下,等我们到现场查看时再通知你去现场确认、核实…….但几个月过去了,我一直没接到约我去现场确认的通知,也没收到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的回复。2018年3月 5日,我依法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8年5月7日该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做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的回复;可是2018年5月21日该局回复的结果是:证明我外公徐寿曾:慈利县江垭镇丁字街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在该局没有(见证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一个县市级的政府管理的国土部门,居然对本管辖区管理的档案资料及信息说没有?难道是人间蒸发了?慈利县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资料,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没有了吗?!这是失职还是渎职?是藏匿还是销毁了呢?!请上级领导依法严查,还我家公道。

举报人:谭丽桥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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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利县国土局 2018-09-13 08:45:13

      关于“举报慈利县国土局对国土部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不回复”的有关情况回复

      谭丽桥:你曝料“举报慈利县国土局对国土部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不回复”有关事宜,我局对你提出的请求事项十分重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经查,1953年2月慈利县人民政府给你的外祖父徐寿曾颁发拾字第捌捌捌壹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载明慈利县江垭镇丁字街肆分地屋场归徐寿曾所有。徐寿曾未在该宗土地上建房。 你于2014年向我局提出返还1953年徐寿曾《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的土地或者补偿土地的请求,2014年2月20日我局书面向你答复:“你请求返还或补偿1953年徐寿曾《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的土地或者补偿土地诉求不予支持”。你不服,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复查意见:对你请求返还或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认定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你不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建议书》认为:“你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诉求,属土地权利登记发证法律效力和侵犯财产权方面的范畴,依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和规定,本机关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核诉求不予受理。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提出你的诉求”。 2015年开始,你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等媒体多次投诉我局不履行土地登记职责,我局明确答复:对你依据其外公徐寿增19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提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法定途径。2017年6月,你又以“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作为”等理由,对同一事项多次网络举报,我局均一一答复。 2018年1月12日,你认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宅基地登记法定职责,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我局依照徐寿曾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依法予以登记,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你既不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合法主体,也未提供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且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故你申请我局对1953年徐寿曾《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宅基地予以登记的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判决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你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你的外公徐寿曾于1953年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是慈利县人民政府依据我国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的,其后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你依据外公徐寿曾1953年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要求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明显违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2018年6月4日判决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答复意见 你所主张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历史性和复杂性,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映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宅基地登记法定职责,涉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已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对你的诉求不予受理。但你如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一)申诉求决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属信访事项,应通过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途径提出其诉求。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3日

      慈利县国土局 2018-06-04 08:32:40

      关于“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丢失不动产资料及相关档案”的有关情况回复

      谭丽桥:

      你于2018年5月31日在网上曝料“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丢失不动产资料及相关档案”的有关事宜,我局正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在此,感谢你对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1日

      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2018-05-31 18:18:5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置。

      慈利县网信办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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