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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富源县交警队 城管局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时间:2018-04-21

涉及单位:交警队,城管局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2018年4月21日8时30分左右,我的车停在路边,并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于8时40分左右被城管的拖车,当时要不是旁边开商店的人告诉我,我还以为我的车被偷了,我去到停车场,停车场的人说要到交警大队处理完后到停车场取车,当我到停车场取车时被要求缴纳250元拖车费和10元停车费才能取车,我问他这拖车费是哪家单位收的,那女的说不交拖车费也可以,需要交警队的领导打电话来说才行,这已经是我的车第二次被拖了,我现在才好明白原来是城管拖车,交警处罚,那我想知道这个拖车费停车费到底是谁收的?拖车也没及时通知车主,你们收费的依据何在?法理何在?以下是我在网上查到的资料,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你们是执法犯法,真是苦了我们小老百姓。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解答如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 第20条规定:“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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