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8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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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8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向主审法官孙*山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孙*山当时不肯开收据,违反了立案暂行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的规定。2017年3月24日当事人凭法院下达的缴费通知,办理了缴费手续。现在孙华山说成是3月24日当事人才缴费,把责任推给当事人,完全是颠倒黑白。现在当事人以保单和缴费通知上的“日期”为证,证明孙*山在办案过程中拖延时间一个月之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的违法事实。如对事实不服,作为法官负举证的责任,如举证无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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