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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

时间:2018-04-09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对沅陵县法院的孙*山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事实予以举报。

一、拖延办案时间。原告全xx因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李xx的借款纠纷,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予以冻结被告在沅陵县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7万元。于2017年2月24日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孙*山拖延至2018年1月8日,才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送达给原告,时间长达近一年。严重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愚弄当事人。在拖延时间过程中,孙华山于2017年8月6日先给原告一份不盖章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反复找孙*山,孙*山欺诈的解释道,盖章的民事裁定书,需要经怀化市中院审批后才能发给你。原告等到2018年1月8日才收到盖章的正式民事裁定书。但被告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早已被取走。

三、篡改、捏造事实。一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在裁定书中被孙*山篡改为“申请人全xx、邓xx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日期是2017年2月24日,这一日期只字不提,企图掩盖拖延办案的事实真相,。二是凭空将单纯的借款纠纷,捏造为“合伙协议纠纷”,民法解释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本案即没有合伙协议,原告也没有参加经营管理和劳动,仅凭一张收条就认定是合伙协议纠纷,显然是捏造事实,制造假案。

综上所述,孙*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应当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并附带民事责任。

此致

沅陵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举报人电话:13789267653

2018年4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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