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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新宁县回龙镇政府懒政 投诉无门

时间:2018-03-20

涉及单位:新宁县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邻里发生纠纷,被红砖砂石堵路,而且一堵就是三年,期间通过各种办法,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排除堵路障碍。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长冲村村民张庆国身上。

在张师傅展示的现场照片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其房屋旁边,有一堆红砖占了一半道路,同时有砂石堵路,无法通行。

张师傅出具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在这个证明里可以看到堆放红砖砂石的地块明确标明是空地以及公地。

张师傅又出具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该判决文书也明确了堆放红砖砂石地块属于公共用地。

红砖砂石堵路,妨碍出行,而且堵路地方又非私人地块,是公有空地,情况非常清楚明了,可为何偏偏三年也无法排除障碍了?张师傅介绍,起初村干部和镇政府工作人员,都做了调解,但对方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提出了要求给9000元的赔偿费才搬走砖石的无理要求。调解不成后,张师傅上诉至法院,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虽然认定对方在公地堆放砖石,甚至定性对方是暂时性堆放,但依然没能替张师傅解决问题!

张师傅为了此事,多次往返回龙镇政府,期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找相关部门,但依然不了了之,时间一拖已经是三年了。这样一个看起来再简单不过的小事情,却始终得不到解决。

当时二审时,邵阳市中级人员法院到现场调查的时候,向张师傅表示一定会协助其排除障碍,但最后不了了之,宣判的时候也没有体现,仅仅在新宁人民法院审判的基础上纠正了一个事实,就是这块地是公用地。但又含糊其辞说被告只是暂时存放,张师傅想不通,这个所谓“暂时”到底是多久。这些,不得不让他怀疑这里面有强有力的人为因素在干扰!

现在张师傅有三个疑问:

一是土地产权使用证明清楚标明了公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为何迟迟不能解决纠纷,排除障碍,背后到底有何苦衷?

二是法院文书也明确判明是公地,对方是暂时性堆放,为何三年过去了,还是“暂时”?为何就不能解决诉求,解决问题,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三是这样的一个小问题,还能不能解决?何时解决?已经三年了,是不是还要一直拖延下去?

目前张师傅期盼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顺利解决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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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nwxb2014 2018-03-21 16:35:20

      关于长冲村张庆国、张绪青土地纠纷网上投诉问题的回复

      该投诉中所反映的张庆国的房屋西侧红线范围外堆放红砖的争议土地原为回龙寺镇长冲村4组的晒谷坪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进行集体土地分配时将该土地分配给该组的张庆壹,张庆壹在该土地上修建围墙时,为避免围墙正对着周围邻居,将围墙自土地边缘向右侧移了1.5米,围墙高度达1米。2007年9月20日,为了方便使用,张庆壹与本组张绪青达成了土地兑换协议,张庆壹将所分得的所有4床晒谷坪(约46.4㎡)土地兑换给张绪青,事后张绪青在兑换所得的土地上修建杂房,因未获得国土部门的批准,国土部门于2016年3月29日将其违法修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房屋被拆除后张绪青将红砖堆放在张庆国房屋西侧(该堆放红砖的土地系张庆壹修建围墙时往右移后剩余的土地),兑换后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归张绪青所有,该土地一直作为空地使用,并非历史遗留下来或之后重新修建的道路。张庆国与张绪青就该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经新宁县国土局、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回龙寺镇国土所及长冲村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但双方均不肯让步,调解未果。2016年,张庆国以张绪青所堆放的红砖砂石土地系其所使用道路,其堆放红砖的行为影响其生活通行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清除红砖砂石,一审法院作出(2016)湘0528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庆国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二审经审理查明认定张庆国房屋西侧的空地系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确权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对一审认定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张绪青所有不当,但实体处理正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张绪青写出申请报告请求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对其双方所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在张绪青的申请确权报告后,于2017年10月11日,牵头组织新宁县国土局、回龙寺镇国土所、司法所、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回龙寺镇司法所调解庭召开听证会。要求双方提供各自主张的相关证据,并提出对双方纠纷再次进行调解处理。但双方当事人表示,此纠纷经多次调解,又打了两次官司,双方积怨已深,不愿再接受调解。在此情况下,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安排镇国土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到实地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为政府确权提供事实参考及法律保障。 镇国土所、司法所通过两级法院的判决及结合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可以认定张绪青堆放红砖之地系兑换张庆壹之地,这一事实有本组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兑换协议为据,故张绪青堆放红砖之地来源事实清楚。对该地堆放红砖的行为具有暂时性,但不是永久性,故张绪青应通过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才具有永久性用地。根据相邻双方应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鉴于张庆壹修建围墙的年限及围墙形成的时间有20多年,根据国土资源部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张庆壹对围墙外1.5米宽的范围土地放弃使用达到20年以上,4组集体可以收回;在其使用权4组集体没有收回的情况下,按原来承包决定归张庆壹所有。现张绪青、张庆国在本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均未向政府申请审批,系非法占地行为,故双方应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之后由人民政府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国土所、司法所关于张绪青与张庆国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书后。为妥善处理该矛盾纠纷,找到张庆国谈话,一是告知其调查结果,询问其是否有新的证据,可在政府正式研究确权前向国土所、司法所提供。二是再次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张庆国表示,反正我要过路停车,政府必须把该争议地确为公地,不愿接受调解。并于2018年3月15日与妻子一起提着农药瓶到国土所,要求国土所更改处理意见,否则就在国土所喝农药。后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才打消了其以喝农药要挟的念头。 针对的双方的土地权属纠纷,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只能依据调查事实,依法进行确权。3月20日,张庆国再次找到回龙寺政府,要求回龙寺政府暂缓确权,待其再寻找新的证据提交给国土所。从化解双方矛盾出发,出于慎重考虑,我镇答应张庆国,再给他一定时间,寻找证据。再根据实际情况,正式研究确权。

      回龙寺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8-03-21 10:30:26

      记者已将以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转交新宁县回龙镇领导调查处理。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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