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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的孙法官忽悠当事人

时间:2018-02-07

涉及单位:怀化市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2016年12月23日原告因与被告的经济纠纷,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0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6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予以冻结被告在沅陵县建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27万元。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文书。而孙法官一直拖着不作出法律裁定,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还是被他拖了一个月到2017年3月24日才作出裁定。严重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的规定。到2017年8月16日原告才收到,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但是裁定书没有加盖法院公章,财产保全申请日期被篡改成2017年3月24日。原告反复找办案法官,这位孙法官说,你的裁定书已随案卷上报怀化市中院,等怀化市中院审批下来以后,再给你一份民事裁定书(见裁定书尾页上的批示)。同一案件被孙法官搞出了两种裁定书,盖章的裁定书拖至2018年1月8日才给原告,但裁定书上的财产保全申请日期仍然是2017年3月24日。孙法官擅自故意篡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日期(即证据),是要捏造被告取款在先,原告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在后的虚假事实,为自己开脱责任。2017年12月14日在怀化市中院二审庭审时原告发现,案卷里没有银行冻结资金执行回执。经追问,才被告知银行账户上被冻结的资金,已被被告取走。对究竟是何日取走的?问而不答,隐瞒实情。孙法官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失去了追债的最佳时机,替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另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在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1509号判决书。判决书拖至2017年8月26日才发给原告。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被二审法院(2017)湘12民终1249号裁定书,撤销;发回重审。致使官司打了三个年头又回到了原点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位被告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

孙法官身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故意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忽悠当事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该当何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并附带民事责任。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发帖人电话:1378926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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