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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凤凰县田家祠堂经营权转让合同

时间:2017-12-10

涉及单位:凤凰县田氏宗祠理事会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凤凰县田氏宗祠理事会 主要负责人:田儒斌(兵)13574348761

被申诉人:

凤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赵*峰

凤凰县房产局 法定代表:付*敏

第三人:

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林*宫

申诉人申诉请求:·

1、申诉请求撤销被申诉人做出的《凤凰县"田家祠堂"经营权转让合同(经营权转让期限伍拾年,即从2007年9月1日起2057年8月31日止(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2、撤销被申诉人2008年6月25日做出的确权决定把.凤凰"田家祠堂"产权转嫁给凤凰县房产公司。

3、请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把凤凰县"田家祠堂"产权归还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田家祠堂位于凤凰古城老营哨,占地面积:237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公房私房。西至公房私房。南至沱江河。北至高级中学。 田家祠堂,明清两朝都曾修建。名为田家祠堂,实为田家家庙。乾隆十六年因兵焚将庙毁坏将庙境践为平地,故名为祠堂坪。 清朝道光十七年(1837)太子太傅果勇侯杨芳任镇竿镇总兵,精于堪舆,田家族中贡生田景星,千总田大磅(宗良)等请其觅地建祠,旋看老营哨喜鹊坡,侯云此地善,建祠最宜,并业主也田姓。因仪价购买,择期与修,正殿三间,左右厢房各三间。

清咸丰十年(1860),田兴恕任贵州提督,巡抚,钦差大臣,毅然有敬宗收族之心,经和各地贤达族亲商议共捐得廉银伍仟两决定再次扩建田氏家庙,并以族人田宗贤管理到田宗贤六代后人田儒仙。因文革破四旧把田儒仙全家赶出田家祠堂。

一、凤凰县"田家祠堂"经营权转让合同称:

《产权归凤凰县人民政府所有》。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57年8月31-日止,经营权转让给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伍拾年转让费伍佰万元绳属违法,行政乱做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家庙祠堂产权的有关法律条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章:第六十八条。《关于家庙祠堂产权的法律条文: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二、2008年6月25日凤凰县人民政府把"田家祠堂"产权转嫁给凤凰县房产公司绳实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7995号,颁发日期:19570429,实施日期:19570429,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间祠堂如何确认产权归属》解放前祠堂产权人、1950年土改时、根据改革法,民间祠堂作为集体产权,也就是祠堂所有人的族人所有。但族人的祠堂,族人的集体祠堂却难以变更,作为遗产,由产权人的后代继承,也就是本族人继承。

综上所述,根据历史与客观事实,凤凰县"田家祠堂"家庙应属申诉人所有。也是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公布的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被申诉人凤凰县人民政府侵权把"田家祠堂"经营权非法转让给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伍拾年及2008年6月25日做出的确权结论缺乏依据,行政乱为的把"田家祠堂"转嫁给凤凰县房产公司明显错误。"田家祠堂"家庙仍是田氏一族用来祭奠先祖神灵传承家族文化的神圣地方。申诉人为维护法律之尊严与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具状人:

湖南省凤凰县田氏宗祠理事会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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