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衡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投诉人:李萌,系湘 DR3768车主
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于二○一六年七月、二○一六年十二月、二○一七年五月和二○一七年十二月向投诉人邮寄通知函、发送短信,认定湘 DR3768为黄标车,要求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车辆状态置为“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投诉人认为上述行政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上级机关:
一、撤销认定湘DR3768为黄标车之行政决定;
二、撤销要求湘DR3768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公告牌证作废之行政决定;
三、解除对湘DR3768车辆状态置为“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之行政行为;
四、恢复投诉人对湘 DR3768的合法权利。
投诉事实:
二○一六年七月,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寄达《机动车注销通知函》(编号:0001270),认定湘 DR3768为黄标车,年内将公告其牌照作废。投诉人于八月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寄达《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交警支队法制科罗姓工作人员协调,投诉人于八月二十三日向车管所朱所长报告此事,朱所长当即口头通知工作人员撤销该行政决定,同日投诉人致电罗姓工作人员撤销行政复议。
二○一七年四月机动车被锁定无法年检,经法制科罗姓工作人员处理后,车辆状态解锁正常办理年检。二○一七年五月再次收到机动车注销通知函(编号:0368),且车辆状态为锁定无法办理年检,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投诉人向法制科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制科受理申请,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机动车经衡阳湘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验,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合法取得机动车合格标志,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投诉人撤销行政复议。
本以为此事已办结,但是投诉人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收到衡阳市车管所要求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短信,查询12123显示车辆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因此,投诉人只得无奈发起网上投诉,希望终结此事。
投诉理由:
一、黄标车认定违反法律。
(1)根据《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黄标车是指排气未达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的柴油车,认定机构为机动车环保监测站,事实依据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被投诉人不是机动车排气标准认定行政主体,因此其做出的黄标车认定违反法律程序;
(2)机动车环保网是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主办,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的权威数据源,检索显示湘 DR3768所属车型HG7230尾气排放标准属于中国I、II阶段,该车不属于黄标车;
(3)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衡阳衡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对湘 DR3768出具排气检测报告(编号:430401201608120016),检测结论合格,实测数据为HC 35ppm、CO 0.25%、NO 77ppm,远远优于国I排放限值HC 190ppm、CO 1.8%、NO 3400ppm,该车达到国I标准,不属于黄标车;
(4)依据《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排放限值之规定,湘 DR3768排气检测报告实测数据明显优于国II排放限值HC 100ppm、CO 0.5%,故该车满足国II标准,更不是黄标车。
综上所述,湘 DR3768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不是黄标车,被投诉人做出的黄标车认定之行政决定违反法律之规定。
二、强制报废违反法律。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 12号),强制报废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需同时满足:(1)不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排放检验国家标准;(2)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
湘 DR3768安全技术与排放检验合格,并且于二○一六年十月、二○一七年四月、二○一七年九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均合法取得机动车合格标志,因此该车不满足强制报废条件,被投诉人做出的报废、注销、公告牌证作废之行政决定违反法律之规定。
权利主张:
国I排放标准实施日期为二○○○年七月一日,湘DR3768所属机动车出厂日期为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出厂日期早于国I排放标准实施日期,投诉人以为这是该车被屡次认定为黄标车的根源。
机动车环保网明确说明:新车排放标准实施日期不能直接作为判定排放阶段依据,应以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为事实依据。
投诉人认为:(1)湘DR3768为首批国产雅阁,当年与欧洲同步上市,执行相同排放标准(1995-2000年欧盟执行欧 2排放标准),检测报告也印证了这一点,所以该车不是黄标车;(2)该车为小型非营运载客家用轿车,行驶里程少、保养及时、车况良好,连续多个周期检验合格说明机动车机械电气性能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
此事历时两个年头,投诉人为此身心俱疲。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我党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上级机关支持投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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