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涉及单位:双峰县永丰镇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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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2
涉及单位:双峰县永丰镇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实名举报双峰县永丰镇15年来懒政庸政现任赵*华宣传电棒行政
赵*华无人性的粗暴手段如下
一、双峰县永丰镇现任书记赵*华于2016年10月从洪山镇调来永丰镇,在11月21日工作报告中,向下属宣传他在洪山镇是把来访人民群众当贼,用电棒子打死哩,用电棒子死是个叱、死是个叱,脚头叱到脑头,电得人痛在地上滚爬!
从赵的表述上看,赵是多次用电棒电人,把人往死里电。说明赵*华是带着电棒上班。
赵*华下属说:太平寺总支用拖拉机拖一车竹枝子打人,也是在赵的领导之下。
二、举报人是被赵*华下令关了21天,给了20万元,并被取保候审一年,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17日被检察院宣布决定不予起诉,但举报人被永丰镇人民政府侵害其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无法用金钱计算,房子在看守所内强行过户。
举报人是于2016年10月27日,损坏了登记在自已房产证名下的物品,经鉴定为损失3050元。被双峰县公安局以寻畔滋事罪羁押,双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举报人被关押到娄底看守所第三天,永丰镇人民政府一行来了14个人到娄底看守所,承诺给举报人20万元,要求举报人签个字就出来,举报人说:犯了法,你们可以加重处罚,20万元你们也不用给我,合法的签字放我出去再签,所以未出来。
于是2016年11月17日举报人等到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逮捕证,等到逮捕证后,我的律师说我的麻烦来了,我的家人做工作要我一切都满足政府要求签字出来,我决定同意先满足政府要求签字办理取保候审出来。
于2016年11月21日,永丰镇又来了14人到娄底看守所,要求举报人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委托人去法院过一下身)、承诺书(承诺不因此提起诉讼,不上访),调解协议书(协议内约定给付9万元的误工费,伙食费)。另外11万元只能口头承诺,不能写在协议里,口头也没说是给我的什么钱,取保候审后我如期收到了20万元。(此过程有录音),
于2016年11月23日,我被取保候审释放出来,并于当天收到双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举报人于2017年4月--5月两次询问办案民警忘记了移送。再三请求于2017年5月9日移送起诉。
经半年多的审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中认为我破坏了社会秩序,是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实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在办理本案期间:赵*华的下属说赵书记是这样说的:关放人容易得,关错了赔钱有个这么大的人民政府赔,民警说,为了这案子他们累死了,赵书记只给他们吃了个便饭。
三、举报人认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是永丰镇人民政府,长期不作为、乱作为、懒政、庸政、为了贪腐。偷卖民宅。
事实如下:
1、2001年举报人在双峰县建泽南路183号房屋一栋,687.5平方,精装修,并入住.永丰镇开发区为了土地最大利益化,要求购买举报人相邻土地的建房人,把墙搭至举报人墙脚边上,在举报人极力反对的情况下,永丰镇以签订<担责协议>担责,承诺因新建房屋对举报人房屋造成影响,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2、2002年8月15日,举报人房屋真的被损坏了,此时永丰镇想的不是担责把损失降到最低,而是在举报人与儿子都外出期间,用接管协议向举报人丈夫骗取房屋,于2002年9月1日将接管房屋偷卖给他人(一栋危房是这么抢手,接管协议约定:危房要交给开发区管理才能拿到赔偿款,所以举报人丈夫搬出了此房)。
3、当举报人得知房子被接管被偷卖后,历经15年的艰难讨房,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正当的诉求无人重视。
4、法院官官相互,认定永丰镇政府出示的假证据合法,无能正确处理矛盾,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使之建房人拿着房产证住不进自家的房,偷买房屋人住房子拿不到房产证。双方都历尽15年的时间,对永丰镇这种耍赖行为无可奈何。
5、举报人在司法救济途径走尽后,被迫拿着大锤去损坏登记在自已名下的房子上物品,举报人所以陷入牢狱之灾。
6、矛盾整整15年了,此时的永丰镇政府,还是想着浪费司法资源与经济损失是国家的,迫害人民群众是应该的。所以把举报人关进娄底看守所,不签字不放人,关着举报人到娄底看守所,摧残到撕心裂肺地哭着 ,吃下了100片安眠药。
7、永丰镇人民政府的耻辱从此贴上娄底看守所墙上,选择天时地利,在看守所内逼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万元的房,只写个32.5万元的协议,并未支付实际款项。
根据以上事实证明:永丰镇人民政府为了贪污,偷卖民宅,通过诉讼证据证明当时贪污款项24万元,15年的正当诉求无人正当处理,以关人到看守所签订卖房协议,办理房产过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举报人:刘*余 189****7616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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