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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奇事:假债权人勾结法官制造“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7-10-16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还了欠条没收回又变成了新的“债务”,假债权人凭不真实的欠据起诉曾经的“债务人”再次还钱,而这种虚假债务竟被郴州中级法院离奇地变成了真实的债权。

更离谱的是,案件从“起诉、开庭、达成调解书”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被诉当事人竟概不知情,被告当事人就连代理自己诉讼的全权代理人亦素不相识,而其代理人资格竟被法院确认,代理四个被告签订了2份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书,这一离谱的案件就发生在湖南省郴州市……

2013年3月,郴州鼎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通过汪宏某的联系,向一个名叫彭安某的人先后借了3300万元(一笔1300万元、一笔2000万元),当时按照彭安某的要求,由汪宏某给他出具了借条。

2013年3月26日彭安某借给鼎源公司(汪宏某)的2000万元本息,鼎源公司在2013年4月1日前已悉数还给了彭安某(有银行汇单为证),但彭安某未将汪宏某的写2000万元的借条退回于汪宏某。鼎源公司于2013年3月3日借彭安某的1300万元借款本息,至2014年8月20日我们通过银行陆续偿还彭安某14632000元债务本息已清结,但彭安某仍未将汪宏某出具的1300万元借条原件退回。

2014年4月,彭安某与袁成某、孙铭某等人以他们股东之间需要对账为由催汪宏某还款(当时尚欠彭安某约400万元)和办理结算依据,在汪宏某一时不能与他们见面的情况下,他们对汪宏某采取跟踪、堵门、到办公室吵闹等各种威胁恐吓手段,趁汪宏某患有视网膜色素病变视力不明之机,强迫他在他们事先打印好的《借条》、《借款余额明细》等一系列的虚假材料上签字,并要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公司)、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提供担保。

2015年1月,郴州市中级法院突然评估拍卖富美公司价值8千余万元的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这时,我们才知道郴州中院于2014年8月审结了原告袁成某起诉我们的两件涉及债务数额达2千余万元(2014)郴民二初字第69号、7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且制作了 (2014)郴民二初字第69号、70号 “民事调解书”。

更奇葩的是,郴州市中级法院在受案后根本没有将原告袁成某诉讼我们的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应诉文书送达于我们,就连69号、70号民事调解书也没有送达。调解书上显示我们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郴州市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唐某、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东某与我们素不相识。69号、70号案是两件典型的虚假债务,通过两个虚假代理人,在法官剥夺我们的诉权的情况下形成的假案。

我们于2015年3月从郴州中院调取69号、70号案卷材料后,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高院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9月30 日裁定郴州中级法院再审。郴州中院经再审此两案,已查明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和唐某、黄东某是虚假代理以及原告袁成某诉讼此两案的2000余万元债权不真实的事实,我们原认为郴州中院会依法还我们诉权,还我们公正撤销69号、70号民事调解书,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郴州中院审判监督庭竟无事实、罔顾司法公正,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了驳回我们再审申请的裁定,让两件虚假债务案变成了铁案。

在郴州中院有错不纠,着意枉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求助检察机关抗诉,2017年10月9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规定,以“郴检控申控民受(2017)41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我们的抗诉申请,这让我们终于看到一丝法律的希望。

我们不明白,郴州中院主审69号、70号案的法官刘某为何敢在不向我们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敢开庭审案?虚假代理人唐某、黄东某的代理人资格明显存在重大瑕疵,为何敢予确认?原告袁成某的2000万元“债权”证据明显存在无借条原件、银行汇单的收款人与债务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何敢予认可“债权”真实有效?

原郴州中院林业庭长许永某为何能成为袁成某的代理人?民诉法赋予我们的诉权被法官刘军剥夺,郴州中院审监庭为何不能还给我们?

为了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我们请求媒体介入调查,将法律被人当儿戏的斑斑劣迹曝光天下,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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