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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永州中院王姓法官 公然违反审判

时间:2017-09-21

涉及单位:永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投诉湖南永州中院王兰青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法审判

各位领导、各位大法官、律师、记者及社会贤达正义人士:

我叫周小电,是湖南永州冷水滩京华中学教师。身份证号:432902196510110914,联系方式15874645810,是湖南永州中院王兰青法官违法审判的含冤者!

一、事件回放

我们宿舍区住房维护良好,基础设施完善,是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小区。

2015年12月25日,冷水滩区政府公告《永州市京华中学(原四中)宿舍区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自此,冷区政府不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强行征收。

我拒绝签征收协议,其理由是永州市京华中学(原四中)宿舍区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征收项目。

2016年10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给我下发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冷政征补【2016】第60号),内载6个月内不提起诉讼,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我被迫走上诉讼维权之路。诉讼请求撤销强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60号)

二、荒谬绝伦的行政判决书

2017年6月30日,原告周小电与被告冷区政府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一案在永州中院判决。本案判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审判案件,主审法官王兰官违反《行政诉讼法》以下审判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下面简述王法青法官的判决书中的违法事实:

一、纵观我的起诉状,争执的焦点十分明确:永州市京华中学(原四中)宿舍区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和评估与补偿程序究竟是不是合法。

1、合法,《征收补偿决定书》即是合法,应予以维持。

2、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书》即是非法,应予以撤销。

我在起诉状和法庭辩论中,列举了被告种种违法事实。

(一)征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地段不具备《条例》第八条第5项旧城区改建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后的事实。(我们地段没有危房,基础设施完善)。从规划图上看出,纯是商业开发。

下列必走的合法性程序政府一项也没走。

①房屋征收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证据中没有“合法性审查报告”。 违反《永州市征补实施办法》第21条

②征收教育土地,没有教育用地改商业用地的手续和法律依据。违反《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第23条

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及时做出。违反《条例》第12条。

④市中心城区征收超过300户(我们范围是486户)房屋决定没有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违反《永州市实施办法》第22条。

⑤旧城区改建,没有“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条例》第9条前款

⑥旧城区改建,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没有科学论证的报告。违反《条例》第9条后款

(二)决策不民主,做样子开开听证会,没有听取意见,没有修改方案。违了《条例》第11条

(三)选定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机构不是被征收人选择的,违反了《条例》第20条。

(四)评估补偿种种不合法(内容很多,下面详述,此处从略。)

(五)征收程序不正当,滥用职权,(案例很多,此处不详述)

王兰青法官对本案的上述违法事实不闻不问不理不睬不审不查,也不去审查冷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王兰青法官回避本案焦点,偷梁换柱,自行凭空杜撰三个争议焦点:

退一万步说,王法官捏造了三个争议焦点:立论也是站不住脚,一样荒谬绝伦。

1、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是否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王兰青法官想用法律条文证明“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问题是原告周小电没有质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是否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的事实,所以违反了“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

王兰青法官这样论述评估报告能够采信:(1)偏听偏信冷区政府选定评估公司现场描述,从而肯定选定评估公司合法。(2)以原告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核为由。

王兰青法官依据冷区政府的对选定评估机构的现场描述就判定其行为是合法,并不“以法律为准绳”判断,违反了“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在评估报告中存在大量违法事实。

(1)本地段的评估公司不是被征收人选定(违反了《条例》第20条),

(2)评估公司依照政府的意见评估,不是独立、客观、公平地评估(违反了《条例》第20条),

(3)评估过程有出现大量违法评估事实,(见下面征收决定书中的违法内容)

所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根本不能采信。

王兰青法官想“以原告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核为由”来反证评估报告可以采信,这种做法是违反“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行政诉讼不同其他诉讼,它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合法,评估报告可以采信;不合法,不可以采信。而不是“以原告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核”就可以认定评估报告能够确信。

3、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王兰青法官这样论述:(1)冷区政府有权力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征收决定书格式正确、规范。从而认为征收决定书合法。

先说第一点:冷区政府有权力作出和公告征收决定书,但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不一定合法。

再说第二点:格式,本身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征收决定书的格式符合法定格式,本身也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

征收决定书合法,必须内容合法。在下发我的《征收决定书》中,充斥着许多违法事实。下面我以第3项——补偿为例:

(1)面积63m2与实际面积不符,违反了《条例》第15条。

(2)单价4139元评定,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违背《条例》第19条

(3)价值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60757元,只补建筑面积,舍弃其他影响房屋价值因素如房屋的区位、占地面积和新旧程度等,违背了《评估办法》第14条。

此外,还有许多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的利益,全被抹掉

(4)货币补偿应多于产权置换0.05,结果只给1:1.2,比产权置换还少0.1,违背《永州征补办法》第28条

(5)许诺的奖励,被克扣,违背《永州征补办法》第35条

(6)房子附属物的价值,被抹掉。

(7)增加面积的补偿,侵犯了“补偿决定要公平”,违背了《条例》第24条、第26条。

(8)估价房屋没有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违背了《估价规范》2015版2.0.6 条。

(9)装修费限定在300~800元每平米,违背了《评估办法》第14条等等。

在判决书中,王兰青法官没有列出一条合法内容的事实作为依据,就判定《征收决定书》合法。同时违反了“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所以,下发我的《征收决定书》根本是不合法的。

为此,我恳请诸位有力者们,伸出您的正义巨手,共同维护司法改革的成果,让社会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含冤人:周小电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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