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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村上山塘小组组长违规分发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7-09-21

涉及单位: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申请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组8户21位村民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

投诉请求:

1. 全面彻查上山塘村民小组不经全体村民开会表决,在没出台任何征地款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先斩后奏,私自下发征地补偿款一事,对相关决策者罔顾法律规定和忽视村民权益依法进行严惩,并依照规定支付我们一行人此次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3200元/人。

2. 强制要求上山塘村民小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纠正侵害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权益的分配方案,维护和保障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此后不得再以任何非法无理的原因侵害和剥夺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的合法正当权益。

事实:

2013年因修建西内环路,上山塘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山地被征收,上山塘村民小组依据《2009年划分责任田方案和规章制度》,于2014年8月21日制定《上山塘组内环路征地款分款方案》,上山塘村民小组将被征土地的补偿款在本组村民内按19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分配,并以申请人(7户17位村民)均系“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为由拒绝分配。在多次协调无果后,我们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于2015年5月向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蒸湘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5年9月下达判决书表明我们具有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理应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要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按19000元/人的标准向我们支付征地补偿款。但上山塘村民小组不服蒸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12月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材料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法律的强制要求执行下,我们终于拿回了属于我们的征地补偿款。

2016年,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组再次征地建安置房。不料,上山塘村民小组罔顾法律故技重施,以“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无权享受集体经济分配权”为由再次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为此,我们多次走访乡,区,市信访局,并得到领导批复,要求雨母山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处理到位,平息纠纷及投诉。但没有想到的是,上山塘村民小组无视上级指示,不但不与我们协调解决方案,且不经全体村民开会表决,在没出台任何征地款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先斩后奏,于2017年9月19日私自下发征地补偿款13200元/人,公然宣告和剥夺所有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此时为8户21人)应享受的集体经济分配权。此举严重侵害了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我们在得知消息后立即向相关乡镇领导和村领导讨要说法,他们却以“少数需服从多数”的蛮横话术拒绝我们正当合理的要求,并声称他们无权过问此事,推卸其监督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

对此,我们表示强烈的抗议,理由如下:

1. 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在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的时候,其受分配主体应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蒸湘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我们具有上山塘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我们理应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上山塘村民小组制定的《上山塘组内环路征地款分款方案》和《组民大会讨论代表通过决定分款方案》剥夺了外嫁女获得征地补偿款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上山塘村民小组制定的征地款分款方案规定本组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分配征地补偿款,取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剥夺了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少数需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应当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依法办事,乱作为,故意刁难,左右推诿,严重侵害了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的正当合法权益。申请人希望政府维护外嫁女及其丈夫子女的正当合法权益,给一个公正的解决,使我们分配土地赔偿款的权利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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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母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2017-09-22 15:42:37

      经查陆海燕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由于该组在分配西二环安置房征地款时分歧很大,争议的焦点就是外嫁女及丈夫子女是否可享受与组民同等待遇的问题,从2016年至今镇村两级多次组织当事双方协调、做工作,双方互不相让,最终未能达成共识,现组内自行通过绝大多数老百姓意见把征地款分下去了,外嫁女及独生子女要享受双份待遇的都没分,陆海燕向镇政府反映了该情况,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要求村协助组再组织一次协调,尽最大努力解决好此事!

      雨母山镇党政办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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