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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领导给法院施压致老公的医疗官司快三年了仍没有结案

时间:2017-08-21

涉及单位:湘潭市政法委某位领导,岳塘法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我名叫陈小红,2015年1月5日我老公陈伟银在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左锁骨下肿物切除术后因一医院的医疗过错突发昏迷、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长达45分钟,抢救苏醒后仍造成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弥漫性脑损失、四肢不全瘫、继发性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智能、认知等损伤后果,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他已构成四、六级伤残。由于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我们只得求助于法律。我们于2015年8月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给陈伟银造成的各项损失。起诉后,一医院向岳塘法院提出要求对医疗过错责任以及陈伟银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但岳塘区法院在一医院提出鉴定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我们要求尽快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要求置之不理,拖延鉴定程序,导致现在要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陈伟银的伤残进行鉴定,但是适用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将降低伤残等级、减少能够被认定的经济损失。在此,我们请求政法委领导对岳塘法院审理陈伟银与一医院的医疗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督促,要求岳塘法院按照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认定伤残等级。现将具体经过汇报如下:

1、 岳塘法院拖延伤残等级鉴定进程,在一医院刻意拖延鉴定时没有积极履行职能推进鉴定程序的正常进行,导致陈伟银的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在2017年1月1日前完成。

我们的起诉时间是2015年8月,而一医院在得知我们起诉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一同申请的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已由南京医科大学于2016年5月5日完成。我们在此期间多次向法院要求尽快启动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但法院一再拖延,称一医院对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提出书面异议,要等南京医科大学进行书面答复。当我们表示这两者可以同步进行、节省时间时,岳塘法院又称一医院已经表态如南京医科大学医疗过错责任的鉴定意见仍然成立,将不再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就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对我的伤残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在此情况下,陈伟银的伤残等级鉴定被拖到了2016年年底。2016年12月我们突然接到岳塘法院通知要我去选定鉴定机构,当时我们仍然同意配合做鉴定,也按时前往法院。但一医院方面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没有到法院参加选定鉴定机构。岳塘法院不但没有追究一医院的责任,反倒继续放任他们的拖延行为,以没有书面通知为由称要再对一医院下达一次书面通知,但最后也还是不了了之。就这样,陈伟银的伤残鉴定被一拖再拖,拖到了新的鉴定标准开始施行的日期。

2、 陈伟银的伤残鉴定被人为的拖延到新伤残标准施行之后,而适用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鉴定标准将使得伤残等级降低、能够被认定的损失金额减少。

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而这一新鉴定标准比原鉴定标准更为严格,适用新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必然会导致我的伤残等级降低,能够被认定的损失金额减少。陈伟银的医疗事故发生于2015年1月5日,起诉时间也是2015年8月,距离2017年1月1日新的鉴定标准开始施行有一年多时间。如果按正常的鉴定程序应该完全可以在新的鉴定标准施行之前完成鉴定。但是由于岳塘法院迟迟不组织双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陈伟银的伤残等级鉴定被人为的拖延过了2017年1月1日。但是当新的鉴定标准施行后,岳塘法院就马上开始积极进行鉴定程序,一方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就安排开庭,另一方面又主动通知我们做鉴定。与之前答复我们尽快做伤残鉴定要求时再三拖延的态度有天壤之别。这前后态度的反差以及反差出现在新的鉴定标准施行后,让人无法不怀疑之前的拖延就是为了将鉴定时间拖到2017年1月1日以后。而我们在岳塘法院组织选定鉴定机构后要求按原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岳塘法院置我们的请求于不顾,态度强硬的表示必须按新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三、一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故意拖延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意图达到其按新鉴定标准对陈伟银的伤残进行鉴定的目的,也严重拖延了本案的审理进程。

1、对于陈伟银的伤残等级鉴定,一医院作为申请人一方,违背常理的既不主动要求法院尽快启动伤残等级鉴定程序,甚至在法院通知选定鉴定机构时还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一医院自身设有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对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能导致伤残程度的差异以及各个鉴定标准施行时间都了如指掌。因此,一医院在明知2017年1月1日将开始施行新的鉴定标准且新的鉴定标准比以往的鉴定标准均要严格的情况下,故意拖延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就是为了让我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新的鉴定标准、降低我的伤残等级,以达到减少他们应当支付的赔偿款的目的。

2、一医院在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南京医科大学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再三要求南京医科大出具书面答复、甚至要求重新鉴定。

在一医院申请对医疗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后,我和一医院一起抽取了南京医科大学作为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在2016年5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过失参与度为56%-75%。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内容也有充分的依据。一医院在法院明确答复不答应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再三无理要求南京医科大学出具书面回复,使得本案的庭审时间一拖再拖,进而出现本案从立案起至今已将近两年,目前仅进展到开庭质证环节的局面。据我了解本案之所以迟迟不判是有政府领导给法院施压。

一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陈伟银从一个原本正处于人生黄金年龄的意气风发的壮年,变成一个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连日常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顾的伤残人士,家庭经济收入更是一落千丈。从2015年1月5日发生医疗事故到现在的两年多时间里,我们一家承受了因陈伟银残疾所导致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和打击,还面临着维持生存而必需的沉重经济压力,甚至已到了借钱进行医疗康复的地步。而岳塘法院在鉴定程序上的拖延使我们面临伤残等级降低、原本获得的赔偿进一步减少的可能,使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第二次侵害。在此,我恳请政法委的领导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监督、督促岳塘法院对陈伟银与一医院的医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强烈要求按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认定陈伟银的伤残等级,依法尽快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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