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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湖南省省委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17-08-11

涉及单位: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写给湖南省省委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省委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读此信。

我虽是一介草民,我想面对面向您讨教问题是不可能的,我只能跟您在网上讨教两个问题。第一,有关耕地保护的问题。这些年,农村毁田建房、少批多建、少批多占、批东建西等现象特别严重,党中央对耕地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他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同时总理也做出了重要批示,他强调“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动真碰硬,重典问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坚定不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留给子孙后代。

可是在我们湖南省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有这样一桩事情,2017年6月22日我在各大论坛、知名网站和搜狐视频上发贴,标题是“村民恶意强占农田建别墅,为何长期得不到拆除”,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评论和转发,其内容是反映本省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九组村民陈华之、梁小为(系俩母子),陈华之于2009年通过购买我村六组部分村民的农田,欺骗政府,骗取批文,获得2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这260平方米的宅基地完全是农田,根本没有54平方米的老宅基地,也不是九组的,全是购买六组的农田。2014年建成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修建围墙、通行道、地坪、车库和堡坎,共计圈占农田1373平方米,其中房屋和车库占用地面积为342平方米,围墙内空坪及人行通道占地面积为1031平方米,均为水田。另外,我要特别向您声明的是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为陈华之、梁小为批办的260平方米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冷政土宅2010字第724、72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1.违建者的《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内村委会意见栏内所签署的意见和盖上去的花桥村村委会公章经时任村长胡公明和现任、时任秘书钟习远俩同志证明两人根本没有签字和盖花桥村村委会公章,特别是时任村长胡公明同志证实,他本人根本没有签字和盖花桥村村委会公章,同时指出“其中必有不可公开的秘密”。 (见2015年5月13日时任村长胡公明和时任、现任秘书钟习远证明),并且该时任村长胡公明也多次上访,到有关部门反映该事实,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2. 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在为陈华之、梁小为办理用地许可时,未核实其拥有一处老宅基地,老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存在,没有拆除,没有做出任何处置,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再许可用地的;

3、在办理新宅基地审批时少批多建,四至范围登记错误,没有与她新房屋相邻的邻居签字;

4、没有查清陈华之、梁小为两处新宅基地的来源(包括车库),不是正常的土地流转,而是购买,陈华之家原有的六分菜地,也被其建第一栋房时占用,没有任何土地可供兑换,完全是编造出来的;

5. 违建者所建的新房屋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用54平方米老宅改建和建在花桥村九组地段”,而实际情况是违建者所建的新房屋在花桥村六组承包户的农田中,批复上载明的54平方米老宅改建不存在,全是花桥村六组的农田,2017年6月12日冷水江市公证书上的照片和视频可证实陈华之与梁东升(系嫂弟关系)的两栋老房屋依然存在,砖瓦未动。且根据国家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部门如此审批,置国家的耕地于何处?置国家的政策于何处?

第二、向您讨教有关法律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公平。

省委领导在省司法厅调研时强调“忠诚担当、执法为民、让法治阳光普照广大人民群众。”党中央在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中的讲话中强调“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中央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是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是践踏法律,何来司法权威?司法工作者要真正理解司法工作者的神圣使命、神圣责任。一个官司判下来,不仅仅是谁赢谁输的问题,判下去的是一片公正、一片人心、一个信念、一个威望,正如省高院院长康为民的名字那么中听,为人民服务,确保办案100%的依法公正。

可是现实生活中,法院枉法裁判的事情比比皆是。办案判案中的官官相护,是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我想代表湖南全省的人民向您表达咱百姓的心声,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反对权力横行,反对暗箱操作,反对是非不分,反对颠倒黑白,反对以权压法。

陈华之、梁小为毁坏农耕地两亩多建了一栋花园别墅,在此花园别墅刚刚动工之时,我反复实名举报,逐级上访,仍然无人过问,直至2015年9月1日申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复查复核,引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省厅领导来到违法占地现场调查和实地查看,于2015年12月28日省厅下发文件(湘国土资办发[2015]202号)撤销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做出的国土资信查[2015]16号文件,要求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违法用地举报件依法处理,冷娄两级国土部门在湖南省国土厅的监督下,于2016年5月17日对陈华之、梁小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华之、梁小为没有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自己拆除和复耕的义务。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华之、梁小为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竟然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蔡文华以书面审理的形式包庇违建者,对事实作出了完全错误的认定,陈华之、梁小为将农田圈占,用于砌围墙、建车库、修建通行道、地坪、栽种花草这完全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原种植条件是用于种植水稻的,现在种植了属于观赏性质的花花草草,这是破坏农田,乱占滥用耕地,这183平方米的花草不能认定为种植农作物。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蔡文华完全是弄虚作假,渎职、枉法裁定。同时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下级法院法官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然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庇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再次书面审理,枉法裁定,驳回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来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地方,然而冷娄两级法院却没有秉公执法的法官,最后两级法院就变成了只会唱法治之歌的戏院了。

我就此事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反映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4月26日复函要求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督促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完善相关行政程序,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拆除。现已过去三月有余,至今都杳无音信。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督办函于何处?政府的公信力去哪里了?总理曾经强调“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懒政’,要‘动刀子’、‘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

人民的质疑就是人们的要求,人民的监督就是人民的期待。敢于面对质疑、勇于接受监督,政法队伍才能不断树立公信力,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取得新成效。

省委领导,今天的讨教很快接近尾声,在此我衷心地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倾听我的诉求,希望您给予高度重视,追究两级法院审判长枉法裁定的责任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查清陈华之、梁小为违建房屋的事实真相,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冷证土宅2010字第724、723号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我相信湖南人民在您的带领下,会把湖南建设成为一个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

实事案例、真实情况、证据确凿。以上我所写的事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不妥之处 、敬请海涵

实话实说: 谢武剑

手机号:15918392897

qq邮箱:3126269419@qq.com

2017年8月9日

附页材料:

违建者陈华之、梁小为在《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内

弄虚作假,审批程序严重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

1、国土部门明文规定,农民申请批办建房审批手续时,必须经占用地周边村民签字同意方可批准,村民小组户主签名栏内:所签名字全部都是花桥村九组村民,九组属于菜农队,陈华之所建造的新房屋地点位置在花桥村六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段内,(见铎山镇花桥村基本农田示意图照片)且花桥村六组村民无一人签名同意。

2、村民小组意见栏内:梁经喜所签署的意见属于花桥村九组组长,无花桥村六组组长签名同意,没经村委会和花桥村六组村民集体研究同意签名和依法进行公示程序严重违法,且村民小组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的日期为2010年9月9日,而花桥村委会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的日期为2010年9月8日,哪有村委会签署意见日期会在村民小组签署意见日期的前面得道理。

3、村委会意见栏内所签署的意见和加盖花桥村委会公章:经时任村长胡公明和现任、时任秘书钟习远俩同志证明两人根本没签字、盖章,特别是时任村长胡公明同志证实,他本人根本没有签字、盖章,同时指出“其中必有不可公开的秘密”。 (见2015年5月13日时任村长胡公明和时任、现任秘书钟习远证明)尤其是村委会意见栏签署的意见:“情况属实、请求审批”的字体与“胡公明”三个字体属两个人所写的笔迹。见陈华之和梁小为《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对此,国土部门审批批建时程序严重违法。

4、审批表上四界至址也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是东抵行人道,南抵本人土坑,西抵本人空坪,北抵梁东升老屋。而他所建的新房屋相邻的邻居是梁佑金、黄云鑫、梁送娥。由此可证:陈华之、梁小为新建房屋的四抵与实际四抵不符,不符和审批条件。

5、2010年9月8日花桥村委会证明:“兹有我花桥村第九组村民陈华之与土地使用证上的梁伦长系父媳关系,土地使用证为冷集建(1990)字第06050907号,自愿赠给儿媳陈华之改建房屋是实,特此证明。”该份证明经时任村长胡公明和时任、现任秘书钟习远俩同志证明,根本没有写该证明也没有签字盖公章,后经查实此证明是本镇规划办领导所写,该份证明内容也是假的。本人到市房管局查询到该老房屋建筑面积为419.34m²,于2003年4月7日房屋所有权人归梁伦长的二儿子梁东升(见冷水江市房地产登记证表,登记号为00031985)。梁伦长无产权赠给儿媳陈华之改建房屋,梁东升的老房屋砖瓦未动依然存在(见冷水江市公证处梁东升老房屋照片),梁伦长和儿子梁东升俩人系非农户口无权继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批准陈华之占用老宅54平方米住宅建设用地不存在,该整栋房屋全部建筑在花桥村六组基本农田范围内。

6、《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四界至址上栏内国土部门现场察看(地类、面积、地点)栏内:时任国土所长李长胜于2010年9月26日签署的两份意见是:“经市局领导实地察看,同意该户占用花桥村9组水田130m²建屋,符合一户只拥有一处住宅政策,请领导审批。”

该份所签署的意见纯粹是为梁小为隐瞒实情,为他人制假报批,骗取国家基本农田批办建房手续,花桥村九组是菜农队,无水田。陈华之、梁小为所建的房屋面积属于花桥村六组基本农田,分别是陈华之用钱买下肖孚军和梁建凡两人的田共计1.54亩(原属本珍田)他们的卖价分别为:肖孚军26800元,梁建凡32800元,梁建设的田0.2亩(原属本根田)卖价为6000元,用于她俩非法建筑房屋,买下谢运兰水田0.4亩左右卖价为7000元,钟立初水田0.11亩卖价为2000元,用于她俩做花园。(见1981年原铎山公社花桥大队第六生产队四组田亩面积表)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第1点及《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之规定,一是农田保护区严禁建房,二是土地严禁买卖。

7、该份《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说明一栏内注明:“本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须重新填写申报”。

从该份审批表上、说明一栏可以证明:从2010年10月11日批准,到2013年3月份左右陈华之、梁小为开始建造房屋直到2014年阴历十月十八日完工进新房屋,该份申请表已失效二年多时间。

注:陈华之和梁小为系俩母子,花桥村九组菜农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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