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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湖南高院采信虚假证据 冻结待上市企业资本

时间:2017-08-04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招标人国有企业宁乡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经建投”)与投标人私营企业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潭建安”)违法串通投标的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中旬,宁经建投向玉潭建安出具《中标通知书》称该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评标,玉潭建安中标宁乡经开区永佳东路约4000万工程标的。但宁经建投却在半个月前的2013年9月2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玉潭建安通过合法招标途径取得永佳东路约4000万元工程,另有永佳路连线工程约800万元,东站路延线工程约600万元,工程总造价5400万元,已支付工程款约3200万元,应支付工程款2180万元,宁经建投公司收到玉潭建安公司投资款1080万元,合计应支付玉潭建安公司3260万元整,以此证明玉潭建安在宁经建投有3260万元的应付往来款,为宁乡人邬红五个人在该法院与我公司的经济纠纷中冻结我公司2600万元现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我们认为宁经建投和玉潭建安已触犯刑法第223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述两公司违法串通投标的事实如下:

1、宁经建投明明是在2013年10月9日评标结果后才通知玉潭建安中标永佳东路约4000万元工程,却于2013年9月28日向法院出具玉潭建安已中标该工程的证明,两家公司串通投标铁证如山!

2、按宁经建投的证明,玉潭建安在宁经建投有1080万元投资款,说明双方是关系十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玉潭建安投资了1080万元,那其应为宁经建投的股东之一,宁经建投是宁乡经济开发区100%投资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玉潭建安没有任何关系。宁经建投招标,玉潭建安就一定中标,不是串通投标是什么?而且“投资”故名思议是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怎么可能国企又把私企的投资款全数退还。

3、现在永佳东路等约5400万元工程早已完工,但尚有应付工程款2180万元宁经建投未付,被法院作为担保冻结。请问玉潭建安在2180万元工程应付款未付的情况下所完成的工程是不是豆腐渣工程?如果宁经建投已另付足额工程款项,是否挪用宁经建投的其它公款支付了工程款?

4、据我司了解:实际上宁乡经济开发区仅与宁经建投签有上述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与玉潭建安并未签署上述工程协议,宁经建投与玉潭建安签署的上述工程项目协议均为伪造,并用这些伪造的虚假合同找会计事务所出具了宁经建投的确欠玉潭建安3260万元应付款所谓的审计报告。

我们的请求:

鉴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虚假证明和审计报告冻结我企业自有资金2600万元已近四年,严重影响我企业的正常运转,我们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或责成公安机关侦办此案,并解冻法院违规冻结我企业2600万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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