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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洪峰收受贿赂枉法乱裁

时间:2017-07-26

涉及单位:衡阳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洪峰收受贿赂枉法乱裁使我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就衡阳市中级法院法官王洪峰违纪违法行为向湖南省委、纪委监察厅,湖南省高院纪检组投诉举报

我叫李洪运,男,系湖南省常宁市人培元街道办事处桃江居委会居民,2010年6月与常宁南国世家项目部(股东会)签订南国世家小区B4号楼施工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形承揽了该工程。没想到厄运从此开始。在此后的长达7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建房子,讨要工程款,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等很多语言难以描述的痛苦,涉及合同判决金额也从71万变成了49万再到现在的10万,围绕该建筑工程上演了一幕又一幕的闹剧,耗尽了我所有的精力,时至今日,还没有个结果,一个并不复杂的案情,因为法官在里面权钱交易,上下其手,将原告几乎逼到绝境。

一、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洪峰执法违法,收受贿赂,在判决上一边倒,胡判乱裁,害我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该案在常宁法院一审胜诉,二审经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洪峰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常宁法院再审后仍判决我胜诉,王洪峰第二次二审故意抹掉合同价格变更的证据进行改判。改判的理由又非常牵强,一方面判决合同全部无效,一方面又要按合同价格计算工程款,合同价格却不按照未变更后的价格来计算,连傻瓜都能看出来王洪峰故意偏袒南国世家股东一方。

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邓定林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充当南国世家股东徐立国代理人,其本人真实身份跟徐立国一点亲戚关系都没有,伪造证据获得常宁法院认可,他的真实身份是衡阳中院王洪峰的权钱交易掮客,他代理该案后,就毫不避讳直接找到我方代理律师打招呼,要我的律师不要插手这个官司,因为赢不了。这个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王洪峰的支持哪来的底气敢这么做。

这个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是2010年6月10日,当工程进展至9月份时,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超过百分之三十多,比如红砖从0.21元/块涨到0.28元/块,水泥从210元/吨涨到280元/吨,钢材从4100元/吨涨到5000元/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我方亏损相当严重,工程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工期顺利进行下去,经过与南国世家项目部负责人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价格,南国世家股东以《通知》的书面形式约定由南国世家对现有物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价差进行弥补,工程款物价差额等工程竣工后一起进行结算。基于诚信,在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我克服重重困难,四处从亲朋好友处筹借资金,陆续借了40多万元用于工程建设中,令人气愤的是在工程完工后,南国世家项目部拒付承诺给我的工程款,也不认可说好的差价弥补。

未变更前的合同价格是381元/m2,因物价上涨,实际价格高于合同价格,经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鉴定证书:甲001143002092)我所承包的B4号楼的工程实际造价高于合同价格140多万,实际单位造价509元/ m2,远超未变更原合同造价318元/ m2,该鉴定结论足以体现我在该项目工程亏损相当大。该工程造成我全家的生活举步维艰,全家的积蓄已完全耗尽,所有的亲朋均遭连累。

本案2013年 1月10日经常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前,南国世家项目部即便是按未变更的合同价格计算尚有1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给付我。经过审理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变更等证据和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以被告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国世家”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李洪运签订《南国世家小区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国世家项目部股东徐立国、郭秀仕、刘晓成、朱习生、朱名扬等人支付原告李洪运工程款716809.4元。李洪运胜诉。南国世家项目部股东不服判决,于2015年3月20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

中院民一庭王洪峰法官受理该案以后,认为涉案人郭秀仕是否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没有查清及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发回重审。事实上,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争议。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并再次依据合同变更等证据和兴泰公司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李洪运仍然胜诉。南国世家项目部伪造证据,混淆视听,原告数次指出这个事实,中院民一庭王洪峰收受南国世家股东贿赂一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故意借题发挥,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了之。请王洪峰公布个人财产,看看其合法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有没有巨大差额。

案子发回常宁法院重审,南国世家股东得到喘息的机会,在常宁法院以拖待变,5个月内法院先后三次开庭都被南国世家股东以种种原因推迟,第四此开庭邓定林伪造证据提出对该案工程项目进行未完工鉴定。花了9个多月的时间把已经使用了4年多的建筑鉴定为大部分都未完工,因司法鉴定毛病太多以致自己都不认可,顺理成章被常宁法院驳回。但是,王洪峰把案件发回重审,还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王洪峰把案件发回重审,又以内部函指导办案,他的目的不单单是为南国世家股东争取了一年多的喘息时间,更重要的是把案件的实质悄悄进行了转换,把一审以定额核算计价模式转换成了再审以合同价格计算的模式,二者价格相差几十万元,最关键的是为王洪峰在二审上下起手,浑水摸鱼打下了基础。

二、中院民一庭王洪峰在庭审过程中一边倒偏袒南国世家股东,为南国世家股东争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职业道德

两次二审王洪峰都是主审法官,南国世家股东代理人为衡阳市法律工工作者邓定林,在王洪峰主持庭审过程中,坚持用衡阳土话从头到尾履行庭审程序,也不管我听不听得懂,稍有异议就发火。不是每个衡阳地区的人都听得懂其它地方衡阳土话的。

在常宁法院一审和再审里,我提交的证据和诉求一直没有改变,南国世家的诉求却是每一次都不一样,又没有证据支持。所以一再败诉。

到了衡阳中院民一庭二审,王洪峰对南国世家股东的诉求,不管有多么牵强,都予以支持。明明双方白字黑字签字盖章进行了结算,实收多少,尚余多少,一清二楚,他就是不认可,南国世家股东一提双方工程款有异议,马上发回重审,一审都查明的事实,二审就是不清楚,真是咄咄怪事。

第二次二审,王洪峰一方面说一审已经查清了事实,一方面却对一审和重审判决书上提到的合同变更证据视而不见,听到南国世家股东庭审时提出无效合同价格不能高于有效合同的时候,马上就醍醐灌顶,茅塞顿开,依据未变更合同价做出了判决,一审再审里再三陈诉的事实再清楚就是看不到,南国世家到底给了你王洪峰多少好处,让你这么干。

王洪峰做出的判决到处都是问题,一方面判决合同无效,参照合同价格计算工程款,但是却没有一个字提及合同价格已经变更。这个是猫腻一。合同已经判决无效,仍然按无效合同约定条款来执行计价规则,这是猫腻二。行业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国家标准都要求单层面积高度达到2.2米以上,都应该计算全面积,南国世家车库、煤屋高度已经达到2.6米。王洪峰为了给南国世家股东创造最大利润,真是大费周章,煞费苦心。

原合同价381元/㎡,双方合同变更价格后,经常宁人民法院委托衡阳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实际造价为509元/元㎡。整栋楼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相差140多万,单就一个车库的面积1027㎡*381元/㎡=391287元,1027㎡*509元/㎡=522743元。相差就131456元。从一审到二审,王洪峰不断打压我,从发回重审到内部函指导常宁法院办案,将案件从实际造价向合同造价扭转,然后再钻空子,以变更前的价格来代替变更后的价格判决,通过自己在司法界的影响迫使我放弃本该属于我的财产,到现在我只剩下了一个车库可以要求计算面积,已经所剩无几了,王洪峰还不肯放过我,一定要我倾家荡产,一无所有,心比毒蛇还要毒,一定要逼死我才甘心啊。

三、王洪峰执法违法,庭审后威胁当事人,强迫和解,以权压人,公开宣扬不按他的意思来,就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庭审过程中,南国世家股东律师是衡阳人,就全程用衡阳土话进行询问,我是常宁人根本听不懂衡阳土话,再三提醒就是不搭理,在审理过程非常偏袒南国世家股东一方;庭审结束后,施压威胁我,强迫我和解,如果不和解的话,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搞不好,上午审,下午判。这都是他的原话。可以当面对质,堂堂一个中院法官,沦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走狗,这是中院的悲哀,也是中国的悲哀。

可想而知,王洪峰在衡阳中院民一庭这个位置上,为了钱为了利,不知道办了多少冤假错案,让多少人走投无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无家可归。

本来,在一审和重审中,南国世家股东已经答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双方在价格上协商一下达成一致也不是什么难事,衡阳中院王洪峰法官有意无意忽略了合同价格变更的证据,依据没有变更前的合同价格进行判决,一下子就替南国世家股东抹掉了40多万元的应付工程款,不仅帮南国世家挽回了司法不利的局面,而且还给南国世家股东送了一份大大的礼,南国世家股东得到了比他们想要的还要多得多的东西。如果没有权钱交易,你信吗?

在衡阳中院民一庭王洪峰做出这份违法裁决后,南国世家股东挣脱了司法束缚如获大赦,高兴得手舞足蹈。没过几天,就串联纠集了很多债务人轮番上门联合讨债,各种威胁恐吓辱骂人身攻击让我无法承受却又不得不承受,相对于肉体上的羞辱,更让人气愤的是,南国世家股东唆使一部分债务人冻结我的中院判决款和养老金,这些人在经济上对我封杀,在肉体上对我摧残,让我弹尽粮绝意图把我逼入绝境,我上有88岁的老父母,下有妻儿子女,想置我于死地,用心何其毒也。整个事情的起因都是因为王洪峰收受贿赂违背法律规定违法乱裁引起的,他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祸首。

现在的我已经是走投无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连养老金都被常宁法院冻结,我已经被逼上了绝路,没有办法生存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并不恨这些讨债的人,我恨的,是做出这个违法判决的王洪峰,让我承受了不该承受的苦果,因为他的判决,才引出这么多的事情。

四、王洪峰的能力和品行不配做一个中院的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说得好,在很多地方,审判成了笑话。坐在大堂上的,其实就是犯罪分子。这话现在看来说得一点都没错。

如果王洪峰做出司法判决的时候忽略合同价格变更证据是无意的,那说明王洪峰的法学素养不够;如果说王洪峰做出司法判决的时候忽略合同价格变更证据是有意的,那说明王洪峰是枉法乱裁,无论哪种情况,王洪峰都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一个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法官有何面目立于庙堂之上?

难道应了那句老话: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那这个社会不是没有公理吗?我不相信。

我始终相信依法治国的精神,也因为相信,所以才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司法公平公正上,但是衡阳中院民一庭王洪峰有权任性,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钱等于法,权大于法的司法乱像让我对衡阳构筑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彻底失望了。现在常宁已经没有我李洪运立锥之地,我没有办法只有到衡阳市有真理、有正义的地方来寻找公平和正义,请领导主持公道为我申冤,让我有一点点能活下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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