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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
我是慈利县洞溪乡卫生院退休人员龚兴丽,实名向上级举报慈利县公安局党员民警田仲新违反宪法第5条及刑法第400条,私放在押的百万诈骗亲属嫌犯吴杨泉,给国家及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07年,我向开发商吴杨泉预付一套售房款92000元,计划给儿子结婚用,如今11年了,既不售房、也不退钱,害得我儿等到35岁还无房结婚。此事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构成虚假合同诈骗。2008年我们向县公安局经侦队举报并立案侦查。诉求:就是要售房,不售房就退钱,不退钱就应按合同诈骗罪追诉吴杨泉坐牢,如今因吴犯是该局田仲新党员的亲戚,所以田11年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职务犯罪,对亲属犯罪不但不到网上追逃,还向亲属嫌犯通风报信、帮助嫌犯篡改户藉信息并盖公章出假证材料资助嫌犯逃跑规避法律制裁,妨碍司法公正!
2014年4月16日上午吴犯回来了又闹事欺压受害人,报警后,110碍于田仲新干警的面子半天不出警。受害人遂向市公安局常务唐副局长举报,被限期督办,县政法催办,县公安经侦队怕得罪田仲新才邀请县法院公派周永川法官协助联合办案,秘密刑拘了吴嫌犯,田仲新警察闻讯,向省都市记者称:吴犯不但是我的亲戚还是我所的功臣,一般债务,不许关,不许拘,又花巨资买通公、检及政法委利用职权盖公章出假证明材料谎称吴犯有生命危险,哄骗上级及各职能部门提前私放了亲属嫌犯吴杨泉。作为公安干警田仲新带头违反了刑法第400条,田仲新不许亲属吴嫌犯坐牢,那就应按宪法第5条和刑法第400条,请田仲新干警主动坐牢。
刑法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犯罪脱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局雷某揭露田仲新提前私放2个在押人员。同事林某揭发在值班时田仲新无理又不留字据硬强迫他提前私放2个在押人员,不从就打林某。田仲新的小股东毛良忠举报田仲新私放1个在押人员,加周法官揭露田私放吴犯,田党员警察搞权钱交易提前私放6个在押人员,其中一个还是己刑拘的百万大诈骗嫌犯)。
综上,我是到银行借贷款付了预付房款92000元,吴犯既不售房,也不退钱,现银行起诉我,我既要帮吴犯还货款还要为吴犯承担利息及诉费,而吴犯诈骗县中国银行60多万元没还。诈县工商银衍本息近70万元都分文没还,一房三卖合同诈骗10多户,150万元分文未还。而吴犯花20000元请4个律师有钱,开豪车有钱,给领导及内鬼送礼有钱,豪车不许法院扣确藏在田仲新单位院子里,开出来又被别人私人扣了,田党员公安又作中间人叫吴犯拿5000元取回,证明吴犯有钱,是田仲新充当吴犯保护伞而拒不执行7份判决,田仲新党员警察也拒不执行毛良忠的一、二审判决,田和吴犯长期勾结在一起违法犯罪,吴涉嫌田涉嫌职务犯罪!两人又共同拒不执判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带头尊守宪法和法律,田公务员带头违反中国大小法律法规15条,我欠贷逼得我鸡飞狗上屋,实在太不公平!找公检法及政法委却都在互踢皮球!吴有田仲新保,田职务犯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县政法委及各职能部门保。良民被骗投诉无门,是什么法治中国?简直是司法倒退!慈利县地方党委有法不依,有理不讲,还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专门包庇职务犯、渎职犯、滥用职权犯田仲新是何等的不公平?确实不服气。慈利县委政府及公检法确实执法不公,收贷款更不公,综上,我现在的一切损失和怨恨都怪罪充当亲属嫌犯保护伞并私放嫌犯的田仲新干警。
诉求:田仲新党员警察带头违犯了宪法第5条、第33条、违背了警察法纪律处分条令第4条、第5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24条、第26条。违犯了刑法第310条、第313条、第397条、第398条、第399条、第400条、第402条、第417条,理应开除法办严惩,却仗势欺人层层包屁,集体损法!既损了党的形象,也损了国家形象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公安的形象,请求上级问责县委及该公安局为何包庇职务犯罪嫌疑人田仲新,问责田仲新党员干警为何包屁百万亲属诈骗嫌犯吴杨(昕)泉!为何恶性循环集体违宪违法包庇坏人损国家利益!损人民利益害百姓不严惩,党纪国法何在???请求全国人大、省纪委、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维护中国法制统一和尊严。
投诉人:龚兴丽 电话 18807442500
2017.7.18
关于对《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网友投诉慈利公安党员民警田仲新无权驾空党纪国法的回复
《湘问》栏目组:
贵栏目组转来的《慈利公安党员民警田仲新无权驾空党纪国法》0003759号群众投诉调查函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龚兴丽的简要情况
龚兴丽,女,土家族,1963年5月3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4号,居住地:慈利县零阳镇南街社区。联系电话18807442500。
通过调查核实龚兴丽反映该投诉件系周永川(慈利县法院干部)2014年代为书写并投寄多次,此次的投诉件就是2014年写的。当时经其本人签字,但在签字时龚兴丽表示曾提醒周永川说有些情况不要牵扯太远,只就事论事,并一再申明,她只要自己购买的房屋钱,其他的事与她无关,她也不认识田仲新其人。我局民警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其作了解释,并告知其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龚兴丽与张大兴、田金堂、黎兰芳等同为吴昕泉涉嫌诈骗案的受害者,张大兴、田金堂、黎兰芳等在以前就多次投诉,我局当时就进行过核查。
二、对群众投诉调查函的几个问题的回复
1、关于吴昕泉(曾用名吴杨泉)在司法拘留一案中,田仲新包庇亲属吴昕泉的问题
2014年4月1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吴杨泉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吴杨泉司法拘留15日,并于同日送慈利县拘留所执行。4月20日,吴杨泉向拘留所书面申请体检确认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以便申请停止执行拘留。4月21日、22日,拘留所安排民警先后两次送吴杨泉到人民医院体检,诊断结果为:1、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糖尿病。4月22日下午,拘留所向县人民法院及该院执行局有关领导汇报了吴的病情,并称拟建议对吴昕泉停止执行拘留。4月23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周永川、法医唐希和等四人来拘留所,在会议室由唐希和对吴杨泉进行体检,认为吴不够血压3级。吴杨泉要求去医院检查,周永川等人也同意了。拘留所值班民警李必文对周永川讲提人出所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周永川即质问“你们昨天怎么去的?”并口口声声讲人民医院造假,要处罚他们人民医院。李必文见周永川如此,即讲即使我们带人去也要办手续,同时准备到田仲新所长办公室汇报此事。田仲新见周永川等意欲不办手续即提人出所,即走出办公室讲周永川等这样做是对拘留所极不信任、极不尊重,他要找法院院长。为此,田、周发生争执,周永川说田仲新就是包庇吴杨泉。此时吴杨泉在旁情绪失控,质问周永川为什么要这么搞,说周几次要搞他的堂客,搞得他家破人亡,并说周你这次要搞就把我搞死,你不搞死我,我就搞死你。随后周永川等人离开拘留所,先后到经侦大队办公室、监察室投诉、闲扯,并向政委谷佶晖投诉。
4月23日下午,县拘留所向县人民法院呈送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对吴杨泉停止执行拘留,周永川对该通知书进行了签收。4月24日上午,周永川到县拘留所送达慈利县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慈利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吴杨泉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提出对被拘留所人员吴杨泉停止执行拘留的建议,现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停止对吴杨泉的拘留。
此事发生后,我县政法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结论为:田仲新在拘留所吴昕泉一案中并无包庇袒护、徇私枉法。
2、关于吴昕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2012年9月25日、2012年11月12日,李景翠、卓凤清等人到我局经侦大队报案,2012年10月23日我局决定对吴昕泉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吴昕泉被我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我局以慈公(经)提捕字[2014]0061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昕泉,2014年5月27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昕泉涉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吴昕泉。2014年5月28日我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慈利县公安局
2017年7月21日
网友评论
(共50条)评论者:周永川 2017/08/18 13:28 第50楼
评论者:毛统一 2017/08/17 18:34 第49楼
评论者:直描 2017/08/17 12:29 第48楼
评论者:古乖 2017/08/14 15:42 第4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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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者:守望 2017/08/14 13:50 第44楼
评论者:慈利吃瓜群众 2017/08/12 00:10 第43楼
评论者:湖湘军人伊 2017/08/05 12:05 第42楼
评论者:主持公道 2017/07/30 20:15 第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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