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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只是诱骗“拆迁户”的道具吗?

时间:2017-06-25

涉及单位:新宁县政府兰平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我名倪军,今年58岁,家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原百货公司下岗职工,癌症病患者。

2009年10月政府修建“湘水大桥”动员拆迁,病中的妻子不同意,原因是:患癌症多年家中积蓄用于治疗早巳告罄,无力重建。但在政府的威逼利诱的压力下,在妻子不知的情况下与副县长兰平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按要求提前完成了拆除,取得了《房屋拆迁拆除验收合格证》。因房屋拆除,妻子急火攻心致病情加重,于2010年3月22日撒手人寰。

鉴于长达八年未能按协议兑现安置,我于2017年5月6日上“直通车”咨询求助。5月18新宁县交通局却以“答复函”回应记者,其内容完全罔顾事实:我与交通局从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它也未弄清哪宗地基,乞什么来胡言乱语?因此,我要咨询:1.我所拆除的房屋并非它所述“作豆腐作坊出租”的那一宗,而是我和倪新华兄弟俩由父母传承的,拥有《国土证》,正底房面积超二百多平米的私有房产。

2.函中云:指挥长.副指挥长多次上门做工作,沟通.协商。这真是睁眼说瞎话纯属胡说八道。这八年中唯一一次就是徐立华和李玉佳来告知:不能按《补充协议》第4条予以兑现,只能在由他们指定的范围内安置。当即我就提出了抗议。除此之外就从未来人沟通协商以求解决。

3.《补充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既巳签订就应在法律的约束下遵守。更何况一线地基与普通地基的经济价值有天壤之別。凡地球人哪个不知?政府即或要改变巳协议签定的安置地基,也应以公平.正当的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同等价值前提条件下的基础上同意置换方可更改。岂可由強势一方強改变呢?

4.《补充协议》就是为确保双方利益,以合乎法律的文书形式,来督促双方忠实执行而签订。怎么在莱些人手中却成了一件诱骗黎民.欺诈百姓的工具了呢?副县长兰平的答名承诺也只是为了坑蒙愚弄拆迁户而已?

5.《补充协议》是新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兰平与我们所签订,这与交通局何干?它的“答复函”回应既莫名其妙又毫无道理。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个问题政府不解决谁又能解决呢?

综上所述,哪一条能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站得住脚?这些作为哪有半点公理可言?

自从2013年至今,为寻求解决巳数十次找过政府有关单位以及县信访局的领导们,并递呈了请求解决的报告。但一直无人过问。难道人民的政府就如此行政的吗?

由于安置地多年未能兑现,抑郁与烦恼始终梦縈于心至使伤身成疾,罹患上了绝症——癌症。2015年12月经长沙湘雅医院救治,现虽苟活于世,然术后巳丧失咀嚼和语言功能。有话说不出.有理无法讲.心中的冤屈也难以向人倾诉。在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的境况下,只得再次求助,以求“无冕之王”.媒体以及正义的人们能仗义执言,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的威信,彰显政府的诚信,还法制以尊严,还弱者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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