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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交警未施救车辆收取施救费且不给收费凭据

时间:2017-06-25

涉及单位:吉首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017年6月23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拿着市交警大队姚警官(手机15200763551)开具的提车单到交警大队管辖的车辆施救站提取湘U0RX99卡罗拉小汽车,施救站收取了我100元施救费和140元停车费(20元/天,共7天)。直接收取现金而不开具任何收费凭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私吞公款或涉嫌违法?

在这里我说明一下车辆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6月17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的车辆在乾州新区农贸市场花卉销售区,与一位5岁大溜滑滑车的小男孩发生轻微碰撞(由于车速慢通过紧急处理已停住,小孩埋头溜滑车没注意我车行驶情况造成的),小孩受了点轻微伤。当时小孩鼻子出血(滑滑车碰到我车右前轮,滑滑车龙头撞到了小孩鼻子引起出血,当时用卫生纸处理一下立马止血了),我和周围的人担心小孩头部受到伤害,就叫我妻子带小孩跟他的母亲立即前往州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我就在事发地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因为拨打了122报警和拨打95590报险,6点46分左右2位警官到现场进行了相关勘察,并检查了我的驾驶证和车辆相关手续,勘察完毕后(大约6点10分)就将我的驾驶证和车辆扣留,姚警官直接将我的车开往离事发地点4公里左右的车辆施救站(6月23日才得知停放地点),并没有向我提供任何扣留手续,也没有告知车辆停放的地点,临走时就说了一句:“要是没事,星期一到市交警队联系他处理”。大约晚上7点10分左右医院检查结果出来,螺旋CT平扫和断层融合正侧位检查:一切正常。

因当时男孩父亲在外地出差,星期三(6月21日)才能回家,不管事大事小还是要尊重对方的监护人,只好等他父亲回家后再去交警处理相关事宜,直到取车时(6月23日))把所有需要的手续全部完成后我去提车,就发生了我前面所说的那一幕。

在这里我提出两点疑问:

疑问1:没有对我的车辆进行施救,何来施救费?

疑问2:收取了施救费和停车费为什么未开具任何有效凭据给车主?难道市交警大队对所有事故车辆都是这么处理的吗?

我今天反映这个诉求没有其他目的,只想讨个说法!

本人对以上所说事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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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6    已发函至吉首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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