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3
涉及单位:岳阳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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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3
涉及单位:岳阳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6月22日,投诉贴(华容交警不作为、玩忽职守处理交通事故)发布后,感谢大家关注,本人也至始至终真实地发布此案全部处理过程。让大家一起关注华容交警李长坤的怎样处理这件案件的。
因华容交警李长坤以集体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3日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第17235号,受害人陈芳容不服向岳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同年5月30出具复核结论以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现李长坤等人打击报复受害人,原第17235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为“2017年4月23日21时10分许,陈芳蓉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沿S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石伏村19组路段左转弯,遇由东向西蔡远高驾驶的湘F647F8正三轮摩托车(载张美华、蔡淼 )途径此处时,两车相撞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再次撞到公路北侧和行道树,造成陈芳蓉、蔡远高、张美华,蔡淼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而2017年6月22日下午向受害人家属出示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载明为“2017年4月23日21时10分许,蔡远高驾驶的湘F647F8正三轮摩托车(载张美华、蔡淼 ),沿S306线由东向西行驶华容县章华镇石伏村19路段,遇陈芳蓉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左转弯已进入公路北侧机动车道内时,在避让过程中两车相撞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再次撞到公路北侧和行道树,造成陈芳蓉、蔡远高、张美华,蔡淼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请问:
1、华容交警李长坤,你们前后调查出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为何有如此大的出入?证据在哪里?就因为我们投诉你,你打击报复,故意作出错误的认定事实。现场勘查有没有调查到陈芳蓉当时倒地的位置?陈芳蓉说当时倒地也是在公路北边住户前坪地上,也就是倒在最终三轮摩托车卡在路边住户种植的两棵树前约3米远地方,也就是三轮摩托车没有卡在两树之间就已经会直接压死陈芳蓉,难道这也叫机动车避让了吗?
2、机动车避让过程中相撞的认定事实,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蔡远高驾驶机动车避让了陈芳容?有视频清晰的拍摄到了吗?有目击证人?怎么避让的,蔡远高采取了什么避让措施,是看见了陈芳蓉就直接向路边打方向结果还是撞击了非机动车?还是互相让对方双方判断失误在慢速中撞击在一起,可以把人撞残三肢,自己冲入到路边住户树丛里,把整个树皮都刮掉?
3、避让过程中两车相撞,这样的认定事实,除非有双方当事人都有陈述此避让过程,或者有清晰的监控拍到此一过程?或者有两个以上的目击证人亲眼看见了这一过程,还有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不能因为摩托车最后卡在树从里,就想当然是避让了?
4、有什么证据证明陈芳蓉左转弯已进入到公路北侧的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陈芳蓉骑行电动车处于机动车什么位置、电动车是朝东向西行驶,还是朝西向东行驶,甚至是横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华容警方你们调查清楚了没有?当时是怎么样的相撞的?是正面相撞?还是侧面相撞?是当时两车就撞翻了?
5、有什么证据证明蔡远高驾驶的机动车完全是在机动车上行驶?机动车就完全可以排除没有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华容警方请您公开你调查的证据?
6、有什么证据完全证明电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
请大家一起要求华容警方拿出证据来?也请其上一级部门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站出来依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及时予以纠正华容交警的执法错误。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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