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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鼎城人民法院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回复

时间:2017-06-21

涉及单位:请鼎城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公平何在?公理何在?公道何在?

——请鼎城人民法院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回复

我叫钱贵430702198511102568,15173625707.我父亲叫钱雨初432421196009202315

我父亲2015年5月因颈椎时常疼痛,被当时下乡宣传的力正骨康医院引导,次日前往力正医院咨询,当时力正医院的宋医生劝导我父亲必须及早手术,经不住自身的疼痛和医生0劝导的父亲在力正医院先后做了7次“小针刀”微创手术。但由于医院的不当操作,造成我父亲颈椎骨节化脓压迫神经,全身无法动弹,命悬一线。力正医院还不做及时救治,不断拖延,直至我父亲病情严重到当时的常德第一人民医院也无能力救治,辗转至湘雅附二医院,才得以保住性命,但从此终身瘫痪,大小便失禁伴随各种并发症,生活也只能依赖护工的护理。

巨大的变故,彻底压垮了原本清贫的家。我父亲因无钱医治,严重的压疮和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漫漫的法律维权之路异常艰辛。

我的家人都是普通农民,也一直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处理。可从事故发生直至2016年5月才立案,鼎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力正骨康医院赔偿钱雨初各项费用共计1280230.56元,力正医院不服上诉到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后又被中院发回鼎城法院重审。2017年2月底发回重审至今迟迟不能开庭审理。我父亲申请的“先予执行”治疗款也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应,请问鼎城人民法院为谁做主?

无期限的等待,让我父亲和家人痛苦不已。是不是得等到我父亲人入黄土也等不到法院的公平判决?!

公平何在,公正何在,请广大人民为我父亲做主!请全市的人大代表及公正的人民还老百姓一个回复。

投诉人:钱贵1517362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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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7-06-26 15:16:28

      钱雨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情况说明

      一、原审案件情况

      2015年5月18日,钱雨初因颈肩部疼痛到常德力正骨康医院(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民营医院)就诊,该院门诊以“颈椎病”收治入院,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5日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分别对钱雨初进行颈椎手术、C5/6椎间盘手术、双肩手术,2015年6月2日再次进行C5/6椎间盘手术。2015年6月16日,因常德力正骨康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后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钱雨初病情恶化,2015年6月19日转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好转,2015年9月18日转回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治疗。2015年10月28日,常德市卫生局委托常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5年12月1日常德市医学会出具常医鉴201504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患者目前的症状系椎间隙感染引起;患者椎间隙发生感染也与自身疾病有一定关系。患者目前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2015年12月14日受钱雨初女儿钱香的委托,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对钱雨初的伤情出具岐黄司鉴〔2015〕临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以上损伤,评定为Ⅱ(贰)级伤残;被鉴定人现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每月需住院费用23万元,出院后也存在长期医疗依赖,终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已支付513 940元(包括原审一审的先予执行部分80 000元)。之后钱雨初起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令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宋军赔偿钱雨初各项损失共计1 939 712.054元;2、判令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宋军退还钱雨初在常德力正骨康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3 000元;3、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宋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后经本院蒿子港法庭审理判决:一、常德力正骨康医院赔偿钱雨初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 280 230.56元,已支付的513 940元予以冲减,余款766 290.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宋军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钱雨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 284.4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284.4元,由钱雨初负担9 304元,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宋军负担17 980.4元。判决后,本院根据原告之前的先予执行申请,继续向被告先予执行7万元。 常德力正骨康医院不服本院一审判决,2016年11月24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开庭审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钱雨初护理费和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证据及理由是否充分;对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宋军提出追加诉讼主体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是否有必要追加诉讼主体等,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影响案件实体处理。裁定: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情况

      案件发回重审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发退卷函,案卷于2017年3月退回我院。因重审案件需要更换新的审判组织成员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审理,经院里讨论把案件交由我院贺家山法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贺家山法庭在拿到案卷后进行阅卷和讨论,于2017年5月8日与钱雨初妻子和二女儿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会面、沟通及安抚,钱雨初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并于当天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二十万元。贺家山法庭于2017年5月10日去常德力正骨康医院会见了医院负责人和股东,向其说明了钱雨初申请先予执行二十万元的请求同时听取了医院方的意见和了解医院运营情况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案件发回重审后,我院在法律规定内考虑到钱雨初的病情,已经积极做出反应,案件开庭只是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没有开庭并不代表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处理。

      2、原告钱雨初目前已拿到赔偿款共计约58万元,具体包括常德力正骨康医院于案件进入法院前已支付的约43万元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从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先予执行的15万元。

      3、面对钱雨初的特殊情况,我院只能在保障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侧重加快办理钱雨初案件的进度,这一点需要病患家属予以理解。另外,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因其他两起民事纠纷已经在我院执行局被申请执行,加上常德力正骨康医院已支付给钱雨初约58万元费用,现常德力正骨康医院称其运营已经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先予执行条件之一需被申请人(即本院被告常德力正骨康医院)有履行能力,对于原告钱雨初再次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本院需要依法审查相关情况和调查有关事实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先予执行。

      4、我院对钱雨初案下阶段工作进行以下安排:第一,我院已经就案件开庭日期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安排,将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第二,鉴于本案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中提及到的案件事实和鉴定程序进行讨论,并向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务必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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