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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桔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乐平骗取案件人钱

时间:2017-06-21

涉及单位:邵阳市桔城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邵阳市洞口县桔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乐平骗取案件人钱不肯退还一事,烦请司法局明查,还我公道并追回失款。

本人因母亲在东莞务工于2016年12月20日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次日(2016年12月21日)经朋友推荐律师,后致电此律师刘乐平(律师证号14305201010143492 电话13973955103 )

致电期间,律师刘乐平在没有了解我母亲的案件情况下,也没有要求我方务必需要到达他律师事务所签订案件委托合同相关事宜,却只是立即要求我方先汇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至他私人账户上(工商银行 6212261906002631791),更没有说明此款作何费用。因为我当时悲痛,无知律师行业的收费条例及仓促时间再重要的是熟人推荐的信任状况,马上按照律师刘乐平所说的要求汇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至他的私人帐号上,他当时就确认收到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

接着一天,二天,三天过去了,没有见到律师刘乐平谈及任何接手案件的准备,和需要与我母亲案件签订协议合同等相关事宜的工作,以及未有实行任何开始处理我母亲的案件和其相关实质性的事项,更加没有来过我母亲的案件发生地(东莞),此时我即刻致电律师刘乐平,要求他退还我的汇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可他却不同意退还了,在和他百般周旋之后,才答应退还我人民币12000元整,却私自无原无故扣除了我人民币3000元,从与律师刘乐平电话联系开始到给他汇款之后的这一期间,我与律师刘乐平没有发生任何关于法律咨询事宜及案件相关活动事项,却私自无原无故扣除了我的人民币3000元,更没有开具任何票据说明此3000为什么扣除。

以上,本人所叙句句属实,诚肯邵阳市及洞口司法局就此事件调查清楚,对此类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律师如何为我国的法治工作力挽狂澜,如何作国家富强,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基石公民,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私人账户收取无原无故的费用严重违规;这比明抢有何区别。法律何在,法治何在,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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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外闲人 2017-06-22 17:11:40

      关于佚名投诉桔城律师事务所刘乐平在无合同委托情况 下收取费用且拒绝退还的问题的调查答复意见

      在6月20日收到市长信箱转来的投诉信后,洞口县司法局立即就投诉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就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阅律师事务所相关登记和票据,对律所负责人及当事律师进行询问,调阅了当事律师与当事人王小枚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图片资料,并对当事人王小枚进行时长14分26秒的电话核查,事实如下:当事人王小枚的母亲杨千秀在东莞市塘厦镇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0日死亡。21日经熟人介绍打电话找到律师刘乐平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刘乐平了解基本案情后,同意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协商达成一致,2名律师前往,预收代理、差旅费用共计15000元,王小枚也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考虑到王小枚等当事人均在广东东莞,其母亲刚去世,经向所主任汇报,同意指派刘乐平等2位律师携带委托代理合同、办案公函、介绍信等法律文书前往办理,到达东莞后再与王小枚等当事人面签书面代理合同,同时告知须办理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户籍证明。22日晚刘乐平询问王小枚是否可以前往时,王催促尽量快点,最好当晚前往,23日上午刘乐平等2名律师驱车前往东莞快到邵阳时,突然接到王小枚的电话称,律师暂不要前往,由他们家属自己先与肇事方协商一下,看能否自己协商处理好,处理不好你们律师再过来。两位律师于是从邵阳掉头返回洞口,之后王小枚陆续多次电话方式向律师咨询处理该案的法律问题及如何协商处理的程。12月28日王小枚打电话给律师,告知不需要律师前往了,请求解除委托,并要求退费。双方就退费事宜和退费相关细节通过电话和微信经过反复协商达成一致,退还12000元,2016年12月30日20时19分、20时42分王小枚将书写签名的同意解除委托并退费12000元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律师刘乐平,12月31日中午由承办律师刘乐平通过银行转账退还王小枚12000元,余款3000转交律所,当时王小枚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谢谢。尽管律师就此事也耗费了一定时间和精力,也因此花费了一些费用开支,但无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开支结算清单。王小枚以当时15000元钱在律师手上而迫不得才表示同意的,现在要求退还,所以弟弟王凤君只好佚名向市长信箱和相关媒体投诉反映,敦促律师返还。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办理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可以开具内部票据并单独记账,案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洞口县司法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相关人员自愿退还已收的3000元,并已交至县司法局律公股,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件领取。

      特此回复。

      洞口县司法局

      2017年6月22日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7-06-22 10:30:59
      记者从洞口县司法局了解到,此事目前正在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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