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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清塘镇石枧村村民侵占他人土地

时间:2017-06-18

涉及单位:道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投诉直通车兰目组您好:

我叫何忠仁丶是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石枧村村民。1981年土地分户,我分得自留山地1、88亩,其中1、44亩与何启林分得0、74亩相连。当时分地都有人负责,分好地都是搞大点的山岭石为界限。

2014年我儿子回家建房子。并于2002年1月办理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了方便里面的土地有进出,我留出了3米多的地做通道用,但何启林的继子何山忠一家,他有三个儿子,何山忠有个兄长也有三个儿子,家族里的人多,无理取闹在我留出三米多的地有1丶8米是他何山忠的(1、8米宽、43米长)。为此我们争执起来,他们人多势众,我们争不过,找来村支书,村支书是何山忠家族里的人,他说他不清楚,我们讲有界限,界限是分地当时的负责人证明,有面积管着。村支书说我们地宽让他们一点,我管不了这些事就走了。我们不服找镇政府来调解。经镇政府多次调解协商,我有充分的证据,证人证明地是我的。何山忠他《山林树木所有证》是他继父的,没有人证明那1、8米就是他的。他一家就说地是与不是我都要,那怕是打死人都不怕。人民政府不于我确权、明确3米多的通道是我留出来的。他何山忠的纠缠是不断的。

同年何山忠一家不听政府部门调解,强行在我留出通道上下基砧础,准备建房子。我们俩个老人得知,去跟他们讲(你们有证据、政府同意吗?你们办证件了吗?)。何山忠一家一言不合,就动手打人,把我老伴打伤,住院四十二天,经司法鉴定右侧5、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有权人的操纵下,却由何山忠之妻顶罪,原本1952年却写成1943年其年龄相差九岁,经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何山忠之妻1年半,赔偿经济损失21201.86元至今未付分文,己结案工2年半有余。

由于何山忠的无理多次长期的“纠缠”。上诉法院多次,第一次在有权人的操纵下、由人胡乱、拿白纸叫我鉴字,说是庭审笔录、但《民事调解书》就在里面,所谓的第二天通知到庭核对,却直将《2014》道法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邮寄给我。我不服上诉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调解书》。经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1124民再初1号,裁定如下(1)撤销本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2)驳回原审原告何山忠的起诉。何山忠一家不服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焦点为双方自留山界限之争,实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争议,此不属人民政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再有原审原告何山忠据以提起诉讼的受到侵权的自留山的使用权人为何山忠的继父何启林,何启林虽已过世,但何山忠亦未提出其继父何启林的自留山的使用证已由其继承的证据,故何山忠亦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6月5号何山忠一家强行在我留出通道上倒地脚梁,政府部门下令双方停工,等候调解,7号星期六他一家及家族成员二十至三十人男女老少强行倒地脚梁,政府部门人来都没用,派出所也没用。人民政府确权的权力何在,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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