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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错错误裁定

时间:2017-06-15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处收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控告书

控告人:刘先庆,男,汉族,1941年10月06日生于湖南新邵县坪上镇峡山桥

村明星 六组,农民;

被控告人:邱德雄,男,1994年期间担任湖南娄底地区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

庭长,其他未知;

请求事项:请求驳回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庭[(1994)涟经裁初字第65号]的裁定(下

称原案),原案诉讼时效的计算同时终止,依法开庭审案。

事实与理由:

湖南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庭[(1994)涟经裁初字第65号]的裁定是冤枉的,虚假的和错误的。根据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平反冤假错案,要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请依法驳回上述裁定外,原案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于1994年8月30日终止。

原案是一起湖南省最缺德的一家岳婿父子家庭诈骗团伙,与法官合谋,以权压人,借法害人的“亲戚骗亲戚,亲兄宰亲弟”,逃债人至今下落不明,诈骗一个乐于助人的贫困兄弟后的逃债案。不想,被控告人落井下石,以权借法制造冤假裁定(见原件照片),使控告人倾家荡产。

1990年2月2日,控告人在新邵县洪溪乡信用社贷款1万元。然后,把币存入活期存折账户。

20天后,控告人又把这1万元钱从存折上取出,借(见借条原件照片)给了数次强求的湖南涟源市财溪乡财溪村的侄女婿陈久祥,作煤窑资金周转。

91年,控告人在洪溪乡信用社的贷款超期,信用社起诉后,于同年11月7日,经新邵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而原案被告陈久祥借控告人的1万元钱,自1990年11月归还了1200元之后,连续3年追款无效,控告人于1993年12月7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庭起诉(见照片)。

照理,根据《民诉释》第293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在起诉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可被控告人长期不理案,却与无故的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人员合谋后,以权压人,于1994年8月9日被控告人向控告人写了一封恐吓信(见原件照片),说不驳回起诉,也要撤诉,其理由是“新邵法院已调解结案”(见原照片)。

对此,控告人当然不会撤诉,也不怕驳回起诉。但是被控告人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又采取借法压人的手段,于1994年8月30日给控告人戴上一顶高帽曰“主动撤诉”的裁定(见照片),而且既不送达也不寄发,延至十月底才交新邵洪溪乡律师钟喜清带来。不但阻止了控告人追债,同时还误了上诉时效。

显然这是被控告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违法制造的一份集冤、假、错于一炉的裁定。理由是:

一, 主动撤诉没有事实依据,更不合逻辑。控告人不但没有更不会写撤诉申请。因为原案被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控告人没有什么错。因而“主动撤诉”的说法是无中生有,是冤:

二, 控告人的出生年月是1941年10月,在原案的起诉书上说得很清楚。而“裁定”说控告人的出生年月是1943年8月。说明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原案起诉书不但没有过目,连第一行字也没看。这是假;

三, 控告人不明白“控告人向信用社贷款”与“原案被告向控告人借款”是两起债权人、债务人对象不同和地点不同的借款,各立有债权、债务人不同的借据。新邵法院结的案是解决控告人与信用社之间借款纠纷的事,与原案被告无关(见调解书),为什么控告人与信用社借款纠纷的结案就成了驳回原案被告向控告人借款纠纷诉讼的理由了呢?控告人还清了信用社的钱,怎么能说控告人借给原案被告的钱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呢?怎么能移花接木,强词夺理,连三岁孩童都懂的道理,难道法官不懂么?这是错。

因此,被控告人用“蒙太奇”制作电影的手法和无故戴帽制造冤假裁定,不但构成了职务犯罪。更危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公信力;为原案被告远走高飞,至今下落不明,逍遥法外,大开了方便之门。

也不但损害了中华民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美德,更危害了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虽然控告人种瓜卖菜,妻子捡破烂、女儿停学打工,以惊人的毅力,花了27年的泪水,挽回了国家的损失,于2017年2月27日偿还了贷款,爬出了苦海,但不但使控告人受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害,更严重抑制了其发展权,原本被“浩劫”摧残得一盆如洗的家,又祸从天降,把控告人推进了贫困的深渊。

同时还严重摧残了控告人的身体健康,年近八旬的控告人,无法忍受这长期的精神折磨和过度的劳累,中风偏瘫,丧失劳力,支出骤增,生活处于挣扎的边缘,贫困进一步恶化,成为村里不应有的贫困户,依然只能住在当地唯一一栋搖搖欲墮的六十年代的土砖危房里(见图片)。

以上,被控告人的作为不但侵犯了控告人的正当权益,更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的规定,请依法驳回「(1994)涟裁初字第65号」裁定,原案诉讼时效的计算同时终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

控告人:湖南新邵县坪上镇峡山桥村,刘先庆(2017/6/11)

电话:13024371393邮编:422909 邮箱:134309783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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