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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处罚申诉

时间:2017-05-30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本人驾驶湘E18E68小车于2017年5月27日16点17分在沪昆高速1282公里600米处,因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扣3分,罚款200元。根据交通法规处罚条例,这种违法行为不应该罚款200元,请湖南省高速警察局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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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7-06-05 17:47:50
      投诉人,你好!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以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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