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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弱电基础设备采购违规

时间:2017-05-26

涉及单位:株洲县人民法院、株洲县人民政府、株洲市纪委、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株洲县财政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尊敬的各位领导!反应违规操作操盘招投标。

(一)招标文件第65页“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设置不合规

1.第2点,“投标人需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作为特定条件违规,招标文件不存在有建筑工程项目,本项目是弱电系统,界定不清楚。

(二)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及不合理条款

1.投标文件第66页 “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第4条特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公司获取招标文件还必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限制供应商报名条件)。

2.投标文件第65页,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第三点:“投标人所投科技法庭、执行指挥系统产品需与省高院、市中院及县法院现有执行指挥系统实现无缝对接”(请问提供哪方面的证明,依据,目前湖南省所有法院都是使用北京华宇公司产品才能无缝对接,不如单一来源采购);上述资格性要求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

3.招标文件第74页;“投标人企业及厂商实力”第5条:投标人通过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并具有《专业音响工程技术能力一级资质》的计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与项目无关);第6条、投标人所投科技法庭、执行指挥系统产品能与省高院、市中院及县法院现有执行指挥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品在湖南省法院行业有参与“科技法庭”且有“执行指挥”建设的成功案例,并提供合同文本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使用该产品的法院提供的系统运行正常的证明文件)的计4分,未提供的不计分;--(假如是法院系统只有某一个产品!厂家不予授权)。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第75页;售后服务;1、投标人在湖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注册三年以上(含三年),有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质保期满足招标要求,培训方案到位,服务响应时间的计2分;缺项或不响应要求的不计分(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投标人注册地在湖南的本项视为响应)。

2、投标人所投“音视频管理平台”、“高清庭审主机”、“执行指挥”产品的原厂商均属湖南省内公司,或为湖南省外公司但均在湖南省内设有分公司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中,采购文件评分因素设置有“投标人在湖南地区注册或在湖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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