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8
涉及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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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18
涉及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核心提示: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中方县人民法院法官肖飞违法,让举报人匪夷所思的是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竟只建议中方县人民法院对肖飞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2017年5月15日,举报人郭小燕以邮政快递形式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徐百坚检察长邮寄一份《关于对中方县检察院湘中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的纠正错误申请书,经怀化市人民路邮政支局查询,邮件号码为:1080599381824的邮件于2017年5月16日14点34分投递并单位已签收。
原文如下:
致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雷文学、郭小燕,系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举报中方县人民法院法官肖飞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申请人认为: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实中方县人民法院法官肖飞违法的情况下,竟只建议中方县人民法院对肖飞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明显的违法与违纪不分,有包庇纵容犯罪之嫌;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申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并追究中方县人民法院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事项:1、纠正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并追究中方县人民法院法官肖飞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的法律责任。
2、查清伪造的《撤诉申请书》的来源,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7日举报人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文学、股东郭小燕向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中方县人民法院法官肖飞等人在(2010)方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伪造《撤诉申请书》及当事人签名,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该法官等人的行为依法涉嫌构成涉嫌徇私枉法罪、伪造证据罪。
经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被举报人肖飞作为审判人员在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况下,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由,于2010年9月28日签发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致使原告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茂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结案处理,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审判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被举报人肖飞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举报人认为:肖飞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不可能不懂起码的法律常识,在没有向原告方核实的情况下,竟采信一份没有原告公司公章、没有原告公司负责人签名,没有原告代理律师签名的《撤诉申请书》,这是毋庸置疑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肖飞的违法行为致使中方县荆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倒闭,并造成数百万的经济损失。且此案历时8年,给举报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让人心寒的是郭小艳因心力憔悴、思虑过度,于4月14日突发疾病住院,市三医院诊断为脑梗死,4月24日收到复函后病情急剧加重,经紧急抢救才脱离死亡线,仍在市三医院治疗之中。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肖飞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完全符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举报人血泪呼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关注、重视此案,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司法的生存空间。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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