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8
涉及单位: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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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28
涉及单位: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4月25日上午10点40左右,我和妈妈乘坐贵公司所属的206公交车行经联丰路车塘河路口站时与一辆白色家轿剧烈追尾,造成白色家轿两前轮爆掉,后窗玻璃全部碎裂,后保险杠撞碎。当时,因我双手拎着东西正走到公交车门口准备叫妈妈在下一站联丰站下车,一时站立不稳,我右胸和右膝盖撞击到门口扶手上,疼痛剧烈,而司机也因为受惊和担心遭到车主攻击在驾驶室呆坐五六分钟不敢出来,也完全不理会我的疼痛和责难。由于我首选考虑送同样受到惊吓已60多岁的妈妈回家,眼看司机下车后打电话还没有公交公司和交警队的人过来处理事故,就先下车转其他车辆回家,自购药物自行处理受撞部位。
不料,第二天晚上右胸连咳嗽都疼痛,因为此前从未经历这种事情(事发时司机未理睬更无从提醒),加上自己工作太忙也不知道车队的处理程序和联系方式,没有及时告知情况,计划看用药情况周末再去检查。第三天晚上实在难受才联系长沙市第四医院询问可否照片并与第四天早上(4月28日)及时去做了CT,虽然结果显示未骨折,但医生诊断为右胸部软骨组织严重挫伤,需要两到三周才能逐步恢复。拿到CT照片和医生开具的病历本后我赶到206路公交学士首末站与车队队长就近六百元的检查费药费赔偿进行沟通,队长口头同意我对事发车内、现场各个细节的描述、被撞伤的事实(依据白色私家车的撞损情况也可以推定出来,车载监控记录可以逐一证实),但又坚称事发后车队负责人和交警队赶到现场时未看到我在现场,且我未在24小时内告知,事情过去三四天才过来无法证明受伤与车祸有直接联系,表示从程序上保险公司无法给予赔偿,公司也无力給予赔偿,仅能向上反映情况,听领导意见再做回复。
就车队长所提出的疑问,我认为完全可以调取车载视频记录并向交警核实排除:
其一:事发时,车内只有三名乘客,除我和我妈妈外,车厢后部第三排靠右窗乘客为一学生模样的女孩子,而且我对车祸时间、司机、事故车辆受损情况等的描述,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又怎么可能让车队长口头认同呢,足以证明我在车上?
其二:事发当时,公交车的追尾撞击能造成私家车前轮同时爆掉和后窗全部碎裂、安全气囊弹出伤及驾驶员,其撞击力度之大,能从常识上推定当时站在门口的我撞到门扶手上的力道之大,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去交警队向交警咨询求证,这从技术上并不难推定出来,足以证明我受撞的严重程度。
其三: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作为乘客,我自上206公交车开始,就与贵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贵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我和我妈妈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我们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车队长一再强调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与我无关。
等待,应该基于一种信任,也可能是一种套路,我不知道最终得到的答复还是依然如今天沟通的说辞一般:处理程序为重,公司利益为重,还是拖延之后,以受伤与车祸时间太远从而更名正言顺地拒绝赔偿。
希望我的担心是多余的,期望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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