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7
涉及单位: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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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在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分娩当时因在深圳上班方便照顾月子就在长沙的姐家,因为当时没有准生证,分娩之后就办理出生证明 医院以没有准生证为由不给发放,当时假期比较短,没有时间会湘乡老家办理证明,所以到现在都没有办理,今年回老家准备给小孩上户口,没有出生证明,询问计生办才知道妇幼保健院是发证机构,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给办理处生证明,后来询问医院,要重新做亲子鉴定才可以重新办理出生证明,由于医院使得现在小孩上不了户口,而且重新办理有耽误时间,增加新的费用。希望有关部门给个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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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17年4月27日您向华声在线反映的关于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发证部门不发放出生证明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卫发〔2013〕141号)文件,首次签发第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必须提供的材料有: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包括准生证,我县多年来从未将准生证作为出生证办理的附带条件,对于当时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因没有您的联系电话无法与您沟通了解当时情况,现暂时只能将相关政策向您进一步说明。 首次签发第八条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本市辖区内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上述资料不全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您目前的情况属于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要的资料第2条:《亲子关系声明》并非为《亲子鉴定书》。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资料不全时,才需要提供亲子鉴定。由于我院无法与您直接联系,无法了解到当时的具体情况和目前具体情况,所以只能将政策详细告之您。如您仍有疑惑请电话咨询:86880074(儿童保健科)或84069915(出生证办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