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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涉嫌逾越法律

时间:2017-04-25

涉及单位:城步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的第三次起诉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9民初54号基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9民初45号构成了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况且在原告的第三次起诉和原告的第二起诉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过任何新的事实,同时原告亦不符合再诉的法定条件,根据法释[2015]5号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然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非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重复起诉,反而釆信原告的虚假陈述和伪证进行枉法裁判(祥见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湘0529民初54号以及54号之一和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湘0529民初54号。

城步县人民法院逾越法律权限审判重复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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