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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法院久违的公平正义回归待何时?

时间:2017-04-24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湘潭县人民法院久违的公平正义回归待何时?

评县法院关于“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的回复之四

湘潭县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最近网络呼声颇高,众多知名网站纷纷曝光转发的“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一贴4月6日在湘潭县政风行风法院版的回复本该多少有点法治思维、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成分,可令人大跌眼镜,通篇充满恐怖司法、人治盛行年代的本末倒置、违背法治、背离实事求是、公平正义。问题案件原封不动贴个标签忽悠人!验证最大腐败是司法腐败!湘潭县人民法院久违的公平正义回归待何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1:七年过去该不该判?

当时邵阳公安局、邵阳酒厂、教育服务公司三家达成了并执行完毕谅解协议:赔偿酒厂25万元,缴纳罚款3万元,而且经邵阳公安局鉴定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原厂商品的理化指标十分接近,几乎没有区别,教育服务公司也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才同意销售的,那个年代经营中多一点趋利性,并非十恶不赦,何况当年的赔偿数与现在相比相当数百万元的赔偿、几十万元的罚金了,这是邵阳公安事实处理了的不予再追究的案件7年后湘潭县法院拿来再次罚款判刑一年,违背一事不两罚的法律原则!

2:七年过去有不有追诉权?

首先,当年三家达成并执行完毕谅解协议后,邵阳公安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一年满后七年内未再追究刑事责任是该局认为此案已事实处理完毕真实正确意愿表现行为,之所以当时没有结案,是因制造方当事人多年没有到案,并非销售方当事人原因,事实处理过的案件,异地哪有重复处理权?

其次,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此案当事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情节是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邵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当事人履行了赔偿罚款程序,取保候审期满后,邵阳没有再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依法全额退还了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可认证当事人绝无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节的,根据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的法律规定,此案是没有追诉权的违法判决,一年后追诉权归于消亡,何况事过7年了,追诉权早已归于消亡!

违背法律规定之违法判决,湘潭县人民法院久违的公平正义回归要何时?

附录

关于“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的回复

对于署名为“zgxtxjw”发出的“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6?9?6?9经查, 2003年4月27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刑诉(2003)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志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郭志强1995年6月至2000年5月间,在任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和湘潭县“大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采取内部集资、投资、入股分红的形式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共计54人计金额1832086元。1997年6月,郭志强与骆建伟、李志刚密谋商议生产、销售假冒邵阳大曲酒。1997年9月至12月间,共生产假邵阳大曲7488件,利用教育服务公司经营部售出7414件,销售金额83.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2003)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郭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2000元。被告人郭志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潭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志强仍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2年9月1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13年4月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潭中刑再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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