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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的回复之三

时间:2017-04-19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评关于“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的回复之三

湘潭县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最近网络呼声高,众多知名网站纷纷曝光转发的“十六年前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诈骗案疑似冤假错案”一贴4月6日在湘潭县政风行风法院版的回复本该多少有点法治思维、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成分,可令人大失所望,通篇充满恐怖司法、人治盛行年代的本末倒置、违背法治、背离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说辞,断然毫无作为,毫不触及诉求辩驳系列焦点,简直是把当事人不当人看,问题案件原封不动贴个标签忽悠人!验证最大腐败是司法腐败!

“本院经审理查明”字样本是查明事实证据基础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应的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时间检验的铁的认证结论。可是接下来的描述自相矛盾,明明1993年3月错写成1995年6月,单位内部教职员工资金错写成“社会资”岂能自圆其说!建议湘潭县法院慎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字样,经过法院而且审理查明的描述必须符合事实证据,不得笔误更不得违心故意错写,起码的法院形象都不顾,岂不等同撕裂社会?!非要使用不可,必须修改如下,请转新任院长余清华同志审阅!

本院经审理查明,湘潭县教育局下属xxx联校做出开展教师内部集资决定,1993年3月23日下发通知开始集资1993年3月至2000年5月间,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和湘潭县“大将军”酒业饮品有限公司采取内部集资、投资、入股分红的形式内部集资,共计54人计金额1832086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教育系统组织调派的企业法人郭志强更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如此修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应的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时间检验的铁的认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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