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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派出所干警邓雷鸣严重违规 私放犯罪嫌疑人不立案

时间:2017-03-28

涉及单位:雨花区公安分局同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去年8月20日下午15:00许,反映人会同舅哥任某某向汩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指控该市桃林寺镇**村人钟**非法拘禁,请求警方解救。半小时后,钟**被警方控制,受害人任小某(系反映人内侄)亦被解救。初查情况后,汩罗警方向我告知:1、任小某因和钟**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在长沙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2、钟**非法拘禁任小某,首日(18日上午至19日上午)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金井小区;3、钟**上午已分别向长沙同升派出所和汩罗桃林寺派出所报过案。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两案均应移交长沙警方并案处理。

当晚18:32、18:43、20:13,本人三次用手机1397501****拨打同升派出所值班室0731-85596110,指控钟**涉嫌非法拘禁。

21日下午14:30,本人持刑事控告书前往同升派出所,控告钟**涉嫌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并提交了书面证据。然而,值班室查台帐后告知我,并没有看到昨晚有过这方面的电话报警记录。因我昨晚已电话报警过,所以现在既不登记也不受理我的书面控告,而要我联系办案干警邓雷鸣。至于钟**现在处于何种状态,他们回答不清楚。

见值班室不肯做笔录,向110反映无果后,我只得拔打邓雷鸣电话,他说人不在派出所,让我将控告书放在值班室,如钟**有问题一并立案,当然钟所犯的事实符不符合非法拘禁?不是我说了算的。

22日11:40,反映人用手机1397500****致信邓雷鸣,要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人书面控告之时起,三天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

23日13:27,邓雷鸣来电说:本人不是当事人不能代为控告;他讯问过任小某并没有这方面的事。故不予立案!就此,我再次用手机致信邓雷鸣,指出其口头答复无效,必须书面通知控告人。如不遵公安部令,将投诉其“不作为”!

随即邓雷鸣在13:49再次来电,改口钟的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行为均发生在汩罗,加之我们在汩罗报过案,故应由汩罗警方立案。反映人当即指出:既然同升派出所不愿受理此案,当初就不应接受移案;汩罗警方两案移送理由充分,符合公安部案件管辖、并案审理的规定。并用短信在14:24质疑邓雷鸣办案不公,私放犯罪嫌疑人。表示仍将静候其书面通知。

见无法搪塞住反映人,邓雷鸣便在15:27第三次来电,要我用1397501****的手机将自身公民信息发送给他,他才好立案。16:21,反映人将自身身份按邓雷鸣的要求发送,再次要求依法受理我对钟**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控告。一分钟后,邓雷鸣回信“好的”。

23日下午14:30,本人送达书面控告已满三天,同升派出所没有就此书面通知是否决定对钟**立案或不立案,甚至连口头沟通都没有。而到了第二天上午,邓雷鸣却绕过本人打电话给我舅哥任某某,要他前往同升派出所做笔录。待任某某到达长沙后,又推到26日了上午。

任某某说26日上午见面后,邓雷鸣要他先往看守所送“伙食费”,然后才做问话笔录。做完笔录后,邓雷鸣明知任某某识字不多,是个法盲,更不管本人在直接指控钟**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竟再次口头动员任某某去汩罗报案。

反映人以为:

一、且不说本人已经书面告知是任小某的姑父系其旁系亲属,即使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人作为公民亦有报案、举报权。邓雷鸣以本人“不是当事人”为由,绕开我直接面对任某某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二、本人20日傍晚三次电话报警,同升派出所值班室居然没作登记,明显很不正常。次日当面控告,既不登记也不签具回执,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八条。

三、本人21日再次书面控告,同升派出所既然不予立案,三天内没有书面通知本人,有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四、即使同升派出所认为钟**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应当由汩罗警方办理,在汩罗警方移案后,一不应私自放嫌疑人,而应连案带人一并退返;二不应绕开本人误导任玉华自行去找汩罗警方,而应上报两地警方的共同上级指定。此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五、任某某系小学没有毕业的农民,是个法盲,加之其子任小某涉嫌强奸身陷牢狱,受到邓雷鸣误导后,即使表示愿意再去汩罗报案,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这均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六、任小某涉嫌强奸和钟**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所实施的行为有着关联,任小某的行为地为长沙市金井小区,钟**的行为地为长沙市金井小区和汩罗市桃林寺镇玉龙村、汩罗市区大众北路。汩罗警方作出“应当并案处理,全部移交长沙警方”的决定并无不当,而邓雷鸣的“汩罗报案说”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七、既然同升派出所争议钟**案件的管辖权,在汩罗警方移案时没有拒绝,又没有作过本人报案登记并三天内书面答复不立案,这就意味着此案根本没有审查过!私自放走犯罪嫌疑人钟**是典型的循私舞弊。

综上所述,反映人认为同升派出所办理任小某涉嫌强奸和钟**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两案中,存在打压一方的不正常行为。联想到钟**非法拘禁时电话中扬言“我问过派出所这样做不算非法拘禁”,反映人有理由认为两嫌疑人待遇不平等不是种偶然。因此特向媒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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